農業經濟中的勞動力問題(3 / 3)

除了歐洲人幹預和貨幣經濟的增長外,還有第三種因素促成了變化,即殖民時期大多數地區人口的迅速增長。這種增長可能意味著新農民出現時,耕地麵積相應擴大。但是,即使在有這種可能的地方,占有權和態度的限製也阻止了耕地擴大。幾乎每個地方的結果都是土地占有的進一步瓜剖豆分,這些因素由於傳統的穆斯林和印度教法律而加強了,這些法律要求整個地產在所有繼承人中間平均分配。

這些傳統與放債者的壓力結合起來,使農場越來越小。例如,在孟買附近的波那區的一個村莊裏,1770年每個農場平均占有土地40英畝,到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已縮小到7.5英畝以下,在錫蘭也發現了同樣的細分格局。一個額外因素是,許多繼承人保留所有權,但他搬到附近的城鎮裏,讓其他某個農民租借土地或交穀租種。同樣的過程正以稍次於上述極端的形式,在所有東南亞國家繼續。在所有這些國家。土地仍然被認為是最安全、收益最高的投資,擁有土地所帶來的威望也高。而且,經常有一種感情與在自己出生的村莊擁有土地聯係在一起——由於經濟的原因,土地價值不斷上漲時,這種感情增強了。

人口增長和土地麵積的這種不斷縮小已導致了許多農民的不斷貧困,隨著這些小占有者的經濟情況惡化,他們變得更容易完全失去土地,越來越多的人口成為無地者。這種傾向於無地的趨勢當然以很多方式表現出來——不僅通過佃農數量的增長,而且通過必須靠掙工資生活的完全被剝奪了土地的人數的增長。無論它的表現是什麼,它在鄉村地區已經強化了不平等,促進了更剛性的社會和經濟等級製。經濟兩極分化的這些趨勢因鄉村手工業的惡化而擴大了。

加強的歐洲財產觀念,農業中的商業因素和放債者活動的增加,以及人口增長當然改變了鄉村結構。但是,通常關於這種趨勢一般會導致鄉村社會的“瓦解”的斷言可能引起人們的誤解。實際情形是進行一些調整,造成了一種隻是局部地不同於繼承下來的社會組織形式。

關於南亞村莊結構問題上有兩個廣泛持有的誤解應予消除。一是把典型的村莊看作由廣大的貧困佃戶組成,他們團結起來反對在外地主及其本地代理人。另一個是把村莊視為自給自足的耕種家庭組成的、共同和諧生活的典型集體。確實有這種村莊,但南亞通常的村莊結構更複雜得多。較常見的是,它是一個由幾個通過經濟和社會關係網絡聯係起來的集團組成的等級統治體係。其中的一些關係來自古老的、高度的抵製變化的傳統,另一些關係來自最近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這種發展產生了新的尖銳的利益衝突。

在幾乎所有的南亞村莊裏,都可以發現大量的、具有十分不同利益的集團。在村莊的頂點,社會金字塔是土地所有者,他們又有三種主要類型。第一種包括大地主、他們是封建式結構的殘餘,或者是繼承的,或者是由殖民政策造成的。第二種由不從事耕作的小塊土地所有者組成,土地租金對他們來說通常不是主要的收入來源,而是其他收益的補充。這兩個集團一般是在外地主,生活在無舒適可言而又令人心煩的村莊以外,但他們對村莊生活的影響是巨大的。第三類由這些土地所有者構成:他們實際上生活在村莊,在大多數亞洲統計中被歸到“所有者兼耕種者”這一類。

在這第三種集團內有兩種類型。一是農民地主,他們有足夠的土地並出租一部分、另一種是一般農民所有者,他們隻有夠自己和家庭經營的土地,不過在高峰季節,他可能雇用一名農業幫手和一些臨時工。為了使耕地達到足以維持一個家庭生計的規模,大量的南亞農民被迫以收成分成或其他契約的形式獲得土地。因此一般農民和用穀物交租的佃農的區別在許多村莊中被持有土地的反複細分弄得模糊不清。但是,在各種類別的農民的情況交錯不清時,在鄉村結構中,那些沒有土地並依附他人工作的人處於最低的地位是毫無疑問的。

不幸的是,獲得農村中這些種類明確的統計資料是不可能的。官方不需要這樣精確的資料。一個主要的原因是掌權者,甚至是獨立後的掌權者,為了避免可能激起土地所有製改革的風險,不願提供這樣的信息。但人們一般認為,以工資作為主要生計來源的農業勞動力至少占農村人口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