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經濟中的勞動力問題(2 / 3)

他一般自己也不進行任何農業工作,甚至不進行監督性質的工作。大地主過去,現在仍然很少雇用勞動力來經營家庭農場。他一般生活在城鎮裏,把耕種土地的任務交給佃農或其他佃戶。他很少自己去收租,一般把收租任務交給本地代理人。在許多情況下。這些中間人被授予永久性的收租權,把固定數量的租金交給土地所有者。尤其是在印度和巴基斯坦,眾所周知,這個過程重複多次,因而形成了一個長長的中間收租人鏈條。

通過設立個人土地所有權,歐洲人的幹預造成了推動鄉村結構變化的又一代理人——放債者——得以繁榮起來的環境,一旦土地租佃製度適應了西方的私有財產概念,土地就成為可轉讓的資產,它現在能夠成為貸款的抵押品,在過期不能支付債務的情況下,可以被沒收或轉移。

另一個因素加強了這些因素的力量——貨幣經濟和商業農業的局部擴散。這種貨幣經濟的引入在南亞廣大農民中對刺激生產的提高和促進新的生產線隻具有有限的作用。但它對需求的作用卻很深遠。同歐洲人的經濟接觸導致了一整套新產品的引進——而且是隻能用貨幣來購置的產品。這些現象結合起來把一係列幹擾因素嵌入傳統農業結構的運動之中,其中,放債者將發揮重要作用。

在生存經濟中,放債者的活動隻限於在農民因歉收而處於困境時提供生活費,或當他需要錢來婚喪嫁娶時提供金錢。但是,在商業農業中,為種子、肥料和其他成本而支出貨幣就成為成功地種植大多數商業作物所必需的支出。如果農民的糧食作物減少,以騰出土地種植現金作物,那麼,他也需要貨幣購買他所需要的部分食物。總之,他的現金需要變得更大;因為他的土地可以轉讓,他有了現成的抵押品來源,放債者也願意比以前提供更多的金額。

農民幾乎不會想到,放債者也並不總是會想到,這些消費貸款用作商業農業的貸款資金時,其利率是災難性的。這不是要表明,南亞今天的農民總是把所獲的貸款用於生產性支出。在許多地方,放債者的信貸仍然以傳統方式使用,特別是用於維持奢侈性的禮儀支出。放債者通過收取高額利率或誘使農民接受超過承受能力的信貸,加快了農民被剝奪的過程。

這種對農民業主地位的侵蝕絕不是均勻地發生的。出人意料的是,正是在商業農業繁榮的地區而不是在較窮的生存農業地區,放債者摧毀了農民所有製。在印度繁榮的旁遮普,緬甸和南越低窪的肥沃三角區和印度尼西亞的最富饒地區,放債者問題最終蓋過了其他農業問題。在某些地區,甚至大土地所有者也受到放債者的控製,結果是整個村莊被他們接管。

南亞的許多國家已對外國人擁有土地的權利和上地轉讓給放債者實行了限製。但他們經常找到了很多辦法來繞過這些限製。農民常常允許土地登記在他們的名上,或者製定這樣的租佃契約:負債的農民以較低的租金把土地出租給債權人,然後以高得多的租金再租回來。這樣,債務人實際上轉變成法律上屬他本人所有的土地的佃農。

鄉村結構中的放債者的權力也不是唯一地來自他們的金融中介人的地位。這種權力常常受到他們作為商人或地主的輔助角色的支持。作為商人和地主,放債者有許多機會把實際利率提高到名義利率以上。他可以隨意地把農民出賣產品的價格定低,把農民買進的產品價格定得很高,或者他可以操縱地租不利於農民。這種最高度發達的體係之一是馬來亞的稻穀昆查製(Kunchasytem)。佃農已越來越被迫提前用現金支付租金。這迫使他們隻有借錢才能留在土地上。此時,稻穀商人以資金的供給者的身分出麵調停,他們經常也是地主或店主,佃農必須提前以一固定數量的作物為保證來借錢,其利率常常等於100%,甚至更高。

在穆斯林地區,諸如馬來亞,本地人通常由於其宗教禁止從事放債職業而不能進入這種“商業”。在整個東南亞,放債過去大多是由華人或印度人進行的。他們中的許多現在迫於保護性法律而改從他業了,至少是暫時地,但還有很多人依然如故,使農民與華人和印度人的商業利息之間的關係成為東南亞最爆炸性的,問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