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經濟中的勞動力問題(1 / 3)

農業經濟中的勞動力問題

如果發展通過明智穩妥的計劃在南亞取得成功的話,對於勞動力怎樣使用及其工作完成了什麼,必須有一個透徹的了解。西方勞動力的使用、失業和就業不足等概念並不適用。這些概念不僅沒有說明該地區經濟進步所麵臨的根本問題,而且實際上模糊了這些問題。

我們從農業中的勞動力開始,因為無論農業怎樣貧乏,這個經濟部門還是為大多數人口提供了收入。而且,在鄉村地區,使南亞最明顯地不同於現代西方的南亞經濟結構特征十分鮮明地顯示出來了。

南亞遠不像歐洲和北美,當今的農業格局是該地區古老體係的反映。在輪作占統治地位的地區,經濟體係曾經是,現在主要還是自給自足的,農民隻生產適合家庭生存需要的產品。在固定耕作區,無論是旱地還是灌溉地,過去出現了很多層次的組織。生產出來的超過家庭直接需要的剩餘產品,其中很多又作為貢品交給地方首領。農民可能還要把另外一部分交給大地主或國王。但是,無論他用產品做什麼,這種製度的重要特征是農民家庭的一部分產量被拿走而沒有支付代價。農民由於交了這些貢物而被給予一些土地使用的權利,並有某種得到首領或國王保護的希望。在貢物之外,農民能夠自由地處理其餘的收成。但是,他不能處理他賴以為生的土地。土地屬於村莊或首領,就像村莊周圍的所有土地一樣,無論是否耕種,都屬於村莊或首領。

在立足於固定耕作的體係中,意識到這一點是重要的,村社——其中,對土地的基本權利是既定的——並不是一個可以從地理上定義為生活在一定地區的人民集體的組織,而主要是一個社會和宗教單位。隻有那些生在其中,具備其宗教和社會習慣的人,才享有充分的成員資格,享受為自己耕種土地的特權。外來者被認為是農奴或工人,而準許他們在該集團獲得完全的地位,要完全實現這一目標,可能要經曆幾代人。即使在今天,印度部落人和賤民仍在鬥爭,以在他們生活了幾個世紀而仍然沒有土地、甚至沒有使用水井和道路權利的村莊獲得充分的成員權利。在印度尼西亞,村莊最早的成員——隻有他們有權利擁有農業土地——和其他村民——他們隻能擁有他們建房的院子——之間仍然存在一個實際差別。在印度尼西亞的許多地方,村莊領導人員作為一個機構仍有權力決定一個外來者是否能夠獲得第一等級的居民資格,並擁有農業土地的權利。

從過去到現在為止,在鄉村結構中一直存在一些連續性的因素。但是,三個重要的變化力量已把傳統農業類型鑄成了今天的形式。它們是殖民統治的幹預、不斷地引進貨幣交換和人口增長。

毫無疑問,即使歐洲人沒有到南亞來,傳統農業結構的重大變化也會發生。但是,殖民統治確實表現為變化的重要催化劑。最重要的是,歐洲人企圖把西方那種土地租佃製放到南亞社會之中,即使這意味著粗暴地對待傳統體係中產生的占有土地權利(從土地上得到貢物)與處置土地之間的區別。一般地說,不處於永久耕種之下的村社土地仍歸集體所有,但經常有一個重要差別:所有權現在已從村社轉移到政府。它們不再是村莊土地,而是“屬於王國政府的荒地”,開始耕種它們的人曾常常被認為是“非法的擅自占地者”,不管他們是否屬於本地村社。另一方麵,對可耕地而言,歐洲人通常承認私人所有者,不管他是以前得到貢物的人還是現在的土地耕種者。

在歐洲人幹預之後演化成的土地租佃製的一個重要社會後果是,以前村莊生活的內聚力很多都瓦解了,其中具有經常是複雜的、雖然是非正式的權利和義務結構。歐洲人幹涉傳統土地租佃製度的一個同樣嚴重的經濟後果是,南亞許多地方出現了大私人土地所有者階級,他們的活動不再受習慣的約束。除了地租以外,南亞地主以規定的理由,經常從佃農那裏得到傳統的“贈物”、勞役和其他各種報償。古老租佃製的這些殘餘因素有時由於人口壓力增長造成的壓迫機會增多而變得更加沉重。

南亞的大地主甚至經常設法享受地主資本家的特權而並不放棄封建首領的特權。同時,他幾乎回避了這二者的所有責任。即使現在,他一般既不投資改良土地,也不資助佃戶有時超過供給的部分種子以外所需要的流動資金。現在,典型的南亞地主不僅支付比美國或歐洲低得多的土地稅,而且逃避由於擁有土地而應當交納的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