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反壟斷法的專門機關擁有對反壟斷法案的廣泛的調查權,這些調查權主要有以下內容:
①有權要求企業和企業聯合組織報告其經濟狀況;
②有權在企業正常營業時間內查閱企業和企業聯合組織的營業資料;
有權要求企業和企業聯合組織提供章程、協議、以及企業聯合組織的決議。
④有權委托審查委托代為調查有關情況;
⑤有權申請並根據司法機關的命令搜查企業和扣押證據。搜查可以指向行為人、嫌疑人或其住所、其他場所,也可以指向他們的財產;扣押對象是對調查有證據價值的物品。
審決是專門機關依特定程序對反壟斷法案件進行的審查與裁決。審查前,專門機關有權向被審人送達指控書並命令被審查人或其委托律師出庭。審查中,被審人必須接受審判官員的詢問並作陳述,審查後,審判官員有權獨立地製作處理意見書並作出裁決,意見書要送達被審人。
(3)對壟斷行為的製裁
專門機關對違法者的製裁是行政製裁:
①勸告,即對違法者停止違法行為的行政建議,具有法律拘束力;
②停止違法行為的禁令;
競爭恢複措施令;
④課征金,即對違法者處以金錢的製裁,屬於行政罰款性質;
⑤征收違法額外所得利益;
⑥解散已完成的企業合並;
⑦其他有利於恢複競爭的方式。
民事製裁:法院對反壟斷法案件作出的民事製裁有兩類,一類是應專門機關的起訴而作出的民事製裁;一類是應違法行為受害者上訴而作出的民事製裁。其主要方式有:
①民事罰款,如美國FTC依《聯邦貿易委員會法》作出起訴,法院經審判程序而對違反FTC生效命令和其製定的有效規則的企業實行的罰款。
②解散、分離、放棄合並企業、合營企業、子公司,此乃美國FTC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並由地區法院進行的民事反壟斷判決中運用的民事製裁方式。除此之外,還有判決勒令違法者許可競爭對手使用專利技術、修改供應和勞務合同的條款等製裁措施。解散是針對從事壟斷化的大企業的一種製裁措施,被解散的企業即告消失,如同美國北方證券公司、新澤西標準石油公司的命運一樣(兩公司分別於1904年和1911年被解散)。分離是對聯營企業的劃分,也適用於對已經合並企業的劃分,比如1948年美國電影業的製片公司與放映公司聯營的分離,因為聯營構成了限製競爭性質的縱向企業結合。放棄指母公司收回子公司的全部股份並使之脫離,或指放棄獨占專利技術、產品牌號等以活躍競爭,它被視為一種競爭補救措施。法院應違法行為受害者的起訴而作出的民事製裁,屬於廣義的製裁範圍。受害者的損害賠償起訴應與民法中的損害賠償起訴性質相同,隻是有些國家法律硬性規定違反反壟斷法行為的受害者可以獲得超過其損失範圍的賠償,因而,這種賠償是懲罰性的。
刑事製裁。刑事製裁是由法院對違法者判處的最嚴厲的製裁,通常隻有罰金與監禁兩種方式。刑事訴訟的起訴者隻能是反壟斷法規定的專門機關。罰金分為針對個人的和針對公司的,而監禁隻針對個人,監禁判處的期間一般較短,從幾個月到兩三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