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一家〔公司〕……可以獲得……另一家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在這裏……這種獲得的影響,可能實際上是減少競爭,或引起壟斷。
(3)羅賓遜—佩特曼法案
1930年通過的羅賓遜—佩特曼法案的主要內容是:禁止任何削弱競爭或帶來市場壟斷的直接或間接價格歧視行為,提供與接受任何非法的價格歧視都是非法的。
2.美國反壟斷法的執行機構
(1)準司法機關
準司法機關是美國專門執行反壟斷法的行政執法機關。美國的聯邦貿易委員會是美國專門執行反壟斷調查的準司法機構。
①組成。準司法機關皆獨立從事反壟斷法的執行活動,所以與一般行政機關在組成上有所區別。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的委員共五名,由任命,任期為7年,並須經參議員的推薦與同意。5名委員中,屬同一政黨的成員不得超過3名,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下設競爭局、消費者保護局和經濟局。
②權限。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負責執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關於貿易限製問題的第5條和《克萊頓法》,並負責對那些“對消費者不正當或欺騙性的行為或做法”提起訴訟。除此之外,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還負責執行1918年《韋布——波密倫出口的貿易法》、1939年《差別毛產品標簽法》、1951年《皮毛製品標簽法》、1958年《紡織纖維產品標簽法》和1966年《正當包裝與標簽法》、1946年《拉納姆商標法》、1968年《貨款真情法》、1970年《正當信貸報告法》、1975年《正當信貸票據法》等。
程序。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是可以自由進行案件裁決的準司法機構,其裁決案件的程序大體相當於美國法院的程序。一旦出現案件,委員會下屬的行政法官負責聽取當事人必要的陳述和審閱有關案件文件,然後宣布初步的裁決。對於行政法官的裁決,被告或聯邦貿易委員會的法律顧問可以向委員們提出上訴。在聽取上訴後,聯邦貿易委員會可以撤銷這個案件或者發布“停止違法行為令”。對於該命令,被告可以在60天內向上訴法院的巡回法庭提起上訴。聯邦貿易委員會的行政法官在“公務員委員會”領導下行使職權,其任期與聯邦法院法官相同。在裁決案件中,聯邦貿易委員會集“檢察”與“審判”於一身,它可以在確信企業違反法律後,向該企業發出、送達起訴狀,被起訴者必須由本人或律師出庭參加訴訟。對訴訟的審理、裁判也由聯邦貿易委員會不受幹擾地獨立進行。任何企業違反聯邦貿易委員會已生效的最後命令,經司法部長提起訴訟,法院可以對企業的每一違法行為處以10000美元以下的民事處罰。
此外,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有根據《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提起訴訟的專屬權,司法部反壟斷司隻能根據《克萊頓法》提起民事訴訟。聯邦貿易委員會可以對任何違反其製定的關於不公正的或欺騙性行為及慣例,或不正當競爭方法的規則的企業提出指控,要求法院對其處以10000美元以下的民事處罰。
(2)反壟斷法的執行手段
貫徹實施反壟斷法不僅需要有專門的反壟斷法的執行者,而且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賦與執行者們調查、審查、裁決、處理反壟斷法案件的權力。其主要內容涉及三個方麵,即反壟斷法執行者的調查、審決與製裁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