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反壟斷法打倒微軟(1 / 3)

利用反壟斷法打倒微軟

美國是強調自由競爭的社會,因此美國政府采取多種手段避免壟斷行為的發生,其中包括製定反壟斷法……美國反壟斷法發展至今已形成一套成熟的製度係統,能夠全麵地規範以壟斷為核心的各種限製競爭行為。

1.美國反壟斷法

(1)謝爾曼法

1980年通過的謝爾曼法案的主要內容有兩條:

①每一個限製了各州之間和與外國的貿易和商業往來的契約,以托拉斯或其他形式出現的聯合或勾結都被宣布為違法。

②每一個將要壟斷、企圖壟斷,或與任何個人或一些人聯合或勾結起來壟斷了部分州之間或與外國的貿易或商業往來的人,都被認為是犯有重罪的人。

謝爾曼法案在實施中應用了兩種法律原則:一是本質原則,一是合理原則。

1890年的謝爾曼反壟斷法標誌著公眾對無視自由市場基本運行的行為忍耐到了極點,這種行為包括對價格的規定,不講價的貨運費率,最主要的還有石油公司的一係列所作所為。法令總章中的前兩部分明禁了今天看來仍然毫無疑義的壟斷貿易。第二部分針對那些在貿易或商業中任何部分有“壟斷”企圖行為做的規定頗有些含混不清;它沒有明確指出合法盈利到什麼程度時可以稱得上是有壟斷企圖。這項法令一直是模糊的,原因是它的製定是國會出於公眾對“壟斷”憤慨的壓力,而當時沒有一個人對應該怎樣去做有明確的觀念。同樣,法庭此後也沒能就何時采取行為及怎樣才能裁決得更好有明確的做法。

根據謝爾曼法案在1911年發布的第一個主要的反壟斷令所要解散的大型工業公司是新澤西標準石油公司。在1906年對該公司提出指控以前的10年中,標準石油公司在全國的原油運輸、煉油和煉油產品交易中擁有80%的份額。由於在石油工業的這些環節占有支配性的地位,該公司就能對石油工業的原油供應施加影響。這種支配地位加上公眾對此的批評,給標準石油公司以一個不利的公共形象。正如人們所指出的:“對於大型企業的公共政策正在具體化,而解散標準石油公司的訴訟正是這個過程的一部分”。

(2)克萊頓法案

1914年,為了澄清《謝爾曼法》的易於被曲解的地方並且加強它的內容,國會通過了克萊頓法。《克萊頓法》,禁止所謂“束縛性的契約”,即不允許商家迫使想買產品A的顧客被迫去買產品B。它還規定價格歧視和排他性經營是違法的;它禁止連鎖董事會以及通過收購競爭者的普通股票而進行的合並。在任何情況下,當這種行動實際上會減少競爭時,它們就是非法的。

但由於《克萊頓法》僅僅禁止通過購買股票而造成的合並,因而在反托拉斯法中留下了一個漏洞,使人們可以通過購買資產而進行合並,1950年的塞勒—凱弗維爾反合並法彌補了這一漏洞。

《克萊頓法(修正案)》的基本條款是:

①對級別和質量相同的各種商品的不同購買者實行區別對待的價格……是非法的……這種區別對待的影響,實際上會減少競爭或傾向於引起任何一種商業的壟斷……其前提是,這裏不包含有任何因素會限製隻由於成本差別而引起的差別……。

②按租借者或購買者不使用或不經營一個競爭者的商品的合同、契約或協定……來租借、出售或簽訂合同……對任何一個人都是非法的。……其影響……實際上可能是在任何一個商業中減少競爭或形成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