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貿總協定概況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on Tariff and Trade,GATT),簡稱關貿總協定或總協定,是在美國策動下由23個國家於1947年10月30日在日內瓦簽訂並於1948年正式生效的關於調整締約方對外貿易政策和國際貿易關係方麵的相互權利、義務的國際多邊協定。
關貿總協定是關於關稅和貿易準則的國際性多邊協定,也是國際多邊貿易談判和解決爭端的場所。它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一起,構成了當代世界經濟體係的三大支柱。關貿總協定成立之初,隻是一項調整和規範締約方之間關稅水平和貿易關係的臨時性多邊協議,後來由於越來越多的國家加入總協定,並連續舉行了多輪全球性的貿易談判,關貿總協定於是就成為各締約方在貿易政策方麵製訂共同遵守的原則與規則、促進國際貿易的一項唯一的多邊貿易協定,並且成為與聯合國有著密切關係的國際機構。因此,人們通常所說的關貿總協定便具有雙重的涵義:一方麵它既是一整套關於關稅和貿易措施的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法規,另一方麵它又是進行多邊貿易談判和調解貿易爭端的國際機構。
關貿總協定產生的背景
第1次世界大戰之後,由於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激烈爭奪國際和國內市場,導致了1929年至1933年的一次空前嚴重的世界經濟危機。這次經濟危機首先在美國爆發,隨即擴展到整個歐洲,最終波及到整個資本主義世界。在這次經濟危機中,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工業生產水平普遍下降,各國經濟政策中的極端民族主義乘機抬頭,保護關稅的手段得到了極大的發展,形成了全球範圍內的貿易保護主義浪潮。當時,幾乎所有的資本主義國家在經濟危機期間都進一步提高進口關稅,並且開始采用外彙限製、數量限製和商品、外彙傾銷等各種獎出限入的措施和手段。美國是掀起這次貿易保護主義浪潮的先鋒,它在1930年通過實施“霍利——斯摩特法案”,把關稅提高到空前的水平。美國的這一舉動,立即在資本主義世界引起了一場關稅大戰,先後有45個國家相繼提高了本國的關稅,以便對美國進行報複。
針對這一局麵,羅斯福在1933年出任美國總統之後,便提出了一係列用以對付嚴重危機的法案,實行了美國曆史上有名的“羅斯福新政”。“新政”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力圖改變美國與其他資本主義國家日益緊張和嚴重對立的貿易關係,重新製定對外“睦鄰政策”。美國國會於1934年授權總統與拉美各國締結貿易協定,簽訂關稅互惠條約,將關稅減低30%至50%;同年又通過了《互惠貿易協定法》,與前蘇聯、歐洲等21個國家簽訂了一係列貿易協定,把關稅降低了50%,這些協定在最惠國待遇基礎上又擴展到其他一些國家。羅斯福新政在對外貿易政策上的變化,對於美國重新擴展日益縮小的國外市場,緩和美國國內的經濟危機和促進經濟的複蘇,無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並且是日後各國進一步協調相互貿易關係和簽訂多邊貿易協定的一種初步實踐。關貿總協定正是在這樣一種背景下產生的。
關貿總協定的建立過程
自從羅斯福實行“新政”之後,美國吸取了在關稅政策上的經驗和教訓,日益認識到在美國處於世界經濟首要地位的情況下,高關稅政策不利於國內的經濟發展和對外經濟擴張。因此,在第2次世界大戰尚未結束之前,美國就在盟國中竭力倡議建立國際貿易組織,簽訂多邊協議來相互削減關稅,促使世界貿易自由化。而戰爭對各國帶來的深重災難也深刻地教育了許多原先在國際貿易方麵持保守態度的國家,越來越多的國家認識到加強國際經濟合作對於維護世界和平的重要性。各國在大戰結束之前就開始討論麵臨的複雜的國際經濟問題,並且醞釀建立一些重要的國際經濟合作組織和協調機構,包括成立一個比較廣泛的國際貿易組織,以加強各國之間貿易和貨幣關係的協調,推動國際貿易和貨幣金融合作,促進戰後的經濟振興。
正是在這種情況下,美國首先提出了“貿易自由化”的口號,主動倡議建立一個以實現貿易自由化為目標的國際貿易組織,把它作為與國際貨幣基金、國際複興與開發銀行並重的,專門協調各國對外貿易政策和國際經濟貿易關係的第3個國際性的組織機構。1946年2月,聯合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開始籌建該組織,並於1947年4月在日內瓦舉行的第2次籌備會議上通過了“國際貿易組織憲章”草案。在這次會議上,為了盡快進行關稅減讓談判,參加會議的代表根據這項草案的有關關稅的條文彙編成一個文件,即稱為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並經過談判達成了一項“臨時適用議定書”,作為總協定的組成部分,於1947年10月30日在日內瓦由23個國家簽署,並於1948年1月1日臨時生效。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宗旨和作用
關貿總協定的宗旨是:各締約國本著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保障實際收入有效需求大量而穩定地增長,充分利用世界資源,擴大商品生產和交換,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來處理它們在貿易和經濟發展上的相互關係,彼此減讓關稅,取消其他貿易壁壘和消除國際貿易上的差別待遇。
關貿總協定的作用歸納起來有以下幾方麵:
(1)為多邊的減讓關稅提供談判機會;
(2)為反對貿易保護主義和貿易歧視待遇提供申訴的講台;
(3)為消除不合理的非關稅壁壘提供磋商的場所;
(4)為各種“無形貿易”(勞務貿易等)探討合理的原則、規則和框架;
(5)為處理國際貿易糾紛提供公平的國際調解和必要的聯合行動;
(6)提供國際貿易方麵的各種情報和資料,增進了解各國經濟、貿易和金融情況,以提高“透明度”,有助於各締約國政府製訂貿易政策時作為決策的依據。
關貿總協定的地位及機構組成
從性質上來看,關貿總協定不是正式的國際組織,甚至也不是聯合國的專門機構,但是它卻具有與聯合國專門機構相似的地位,並且在工作上與聯合國有著非常密切的聯係,另外同其他國際貿易、關稅等方麵的政府與非政府組織也有著多種聯係。關貿總協定的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共有4個層次的組織機構:
(1)關貿總協定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締約方大會。締約方大會是由各締約方政府的代表組成的,一般每年都要舉行一次大會,討論和處理有關重要的問題。在決策方式上,締約方大會通常不是采用投票的方式,而是采用一種以與會代表一致的原則來作出決策或決定。當然投票的情況也是有的,隻是這種方式一般很少采用,而且每個成員隻有一票,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所投票數的多數獲得通過。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大會決議須以所投票數的2/3才能獲得通過。另外,締約方大會有立法的權利,它甚至有取消一個國家觀察員資格的權力。
(2)關貿總協定由各締約方常駐日內瓦的代表共同組成代表理事會,該理事會的作用是負責處理大會閉會期間的緊迫問題以及一些例行性的事務。理事會通常每年要開8次。理事會設主席1人,主席是由締約方大會選舉產生的,任職期限為1年。從組織形式來看,關貿總協定的代表理事會僅僅是一個中間組織而已,其工作方式一般是舉行由成員國駐該組織的常駐代表會議。從法律上來看,關貿總協定的代表理事會是總協定的最高司法機構。因為代表理事會的成員超過了總協定所規定的一般決定所必須的法定人數,即超過了全體締約方的2/3,因此理事會所通過的決定通常也就是締約方大會的決定。
(3)關貿總協定特意設立了專門委員會,如設立了關稅減讓委員會、國際收支委員會、進口許可手續委員會、技術性貿易壁壘委員會、貼補和反貼補稅委員會、海關估價委員會以及政府采購委員會等。這些專門委員會的工作主要是負責審核使用貿易限製保護支付平衡的國家的情況;審核關稅;審核關稅減讓;審核反傾銷業務、海關估價、日用品貿易以及預算、財政金融和行政管理等方麵的問題。總協定還設立了貿易與發展委員會,負責審議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安排的實施情況。當然由於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的經濟力量懸殊過大,並且由於受到種種限製,發展中國家所享受的實際特別優惠是極為有限的,根本不能滿足當今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需求。
(4)關貿總協定還成立了以總幹事為首的秘書處。秘書處由400多位精通貿易政策的經濟學家和統計學家以及經驗豐富的行政工作人員組成,秘書處的主要職責是籌備和推動締約方大會、代表理事會以及上述各專門委員會和工作組的工作,並且還負責組織總協定工作範圍內的多種貿易磋商。秘書處的總幹事擔任執行秘書長的職務,其主要的工作職責為:利用其職務影響,竭力使各締約方政府遵守總協定的原則;在通常情況下擔任貿易談判委員會主席,處理並調解各締約方之間的爭議等。此外,總幹事還要負責成立若幹工作組來研究並處理一些經常性的工作。
關貿總協定的創始方
關貿總協定是於1948年1月1日開始臨時生效的,當時在關貿總協定“臨時適用議定書”上簽字的國家被認為是關貿總協定的創始成員。共有23個國家,按英文字母的順序排列它們是:澳大利亞、比利時、巴西、緬甸、加拿大、錫蘭(斯裏蘭卡)、智利、中國、古巴、捷克斯洛伐克、法國、印度、黎巴嫩、盧森堡、荷蘭、新西蘭、挪威、巴基斯坦、南羅得西亞、敘利亞、南非、英國及美國。
中國是關貿總協定的創始締約方之一。新中國成立後,由於曆史的原因,中國與關貿總協定之間的正式關係長期中斷。從70年代中期起,中國開始逐步與關貿總協定恢複聯係。1986年7月10日,中國正式提交了恢複其在關貿總協定中原始締約方地位的照會。因此,創始締約方在特定的時期內不一定都是正式的締約國。
“締約方全體”及其權力
“締約方全體”是關貿總協定的最高權力機構。關貿總協定第25條第l款規定,當全體締約方采取聯合行動時,在關貿總協定中一律稱為“締約方全體”,在關貿總協定英文文本中“締約方全體”兩個單詞全部用大寫字母寫成“CONTRACTINGPARTIES”。它的特殊含義是:它們是按照關貿總協定有關條款中所規定的方式進行聯合行動的組織(實際上,在關貿總協定公報和關於關貿總協定的著作中通常都是用“Contracting Parties”代替“CONTRACTING PARTIES”,而英文小寫成contractingparties時,則指各個締約方)。
締約方全體是關貿總協定當初生效時唯一可以見諸其條文的組織機構。它擁有下列權力:(1)具有立法權。例如,它通過了關貿總協定第4部分以及對關貿總協定的某些條款作出修改;(2)有權對關貿總協定條款作出權威性解釋,所作的某些解釋並可構成慣例,而關貿總協定的任何其他附屬機構均無這種法律權力;(3)有權批準關貿總協定各委員會、工作組、專家組提出的建議與報告;(4)根據關貿總協定第25條第5款,有權經一定方式解除某締約方所應承擔的某項義務;(5)有權根據《締約方全體大會程序規則》第8、9條批準非關貿總協定成員方所提出的要求,取得關貿總協定的觀察員地位;(6)批準關貿總協定的預算。此外,締約方全體還具有一種準司法權的職能,即應某些締約方的請求對在它們之間所發生的爭議,它們的貿易政策是否與關貿總協定條款規定相一致等問題作出裁決。締約方全體在一般情況下每年召開一次締約方全體大會審議並決定一些重大問題。
關貿總協定的性質
關貿總協定最初誕生時,是一個準備在適當的時候將其編入《哈瓦那憲章》(即國際貿易組織憲章)的一個臨時多邊協定,並在《哈瓦那憲章》被批準後取而代之。由於《哈瓦那憲章》因美國參議院未予通過而失敗,關貿總協定便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規範,在協調國際貿易和關稅中發揮作用,但是,它的臨時協定性質一直未曾改變,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關貿總協定是一個多邊貿易協定。然而,關貿總協定自生效以來40餘年間,世界貿易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為了適應國際經濟和貿易關係的發展,關貿總協定本身幾經修訂、完善,也有了巨大發展,其正式成員已經從最初時的23個國家(地區),發展到後來的130多個,再加上臨時和實際適用關貿總協定規則的27個國家(地區),其涵蓋麵已幾乎涉及國際貿易的所有角落,調整著世界貿易額的90%左右。而關貿總協定本身為了更有效地發揮作用,處理成員方之間錯綜複雜的問題,也已陸續建立了一整套組織機構及審查、監督製度,包括締約方全體大會;代代理事會及其所屬的18國谘詢集團、國際收支限製委員會、關稅減讓委員會等10餘個專門委員會;貿易發展委員會;貿易談判委員會以及根據需要設立的工作組與專家小組等等。經過40餘年的實踐,關貿總協定已經發展成一個在國際上以法律形式提供一套國際貿易與貿易關係規則和程序並對其成員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作具體規定的體係,它既是一個貿易談判及對其法律框架進行修改的專門場所,同時又是一個調解和解決貿易爭端的機構,而且是成員方之間通過談判以合作態度來解決它們之間的貿易關係中出現的重大問題的一個國際論壇。它是當前世界上調節經濟貿易的三大支柱之一。從這個意義來說,關貿總協定已經發展成為一個國際經濟貿易組織。
對關貿總協定的簡要分析
1946年2月,美國改變過去那種單純依靠自己召開國際貿易與就業會議的做法,正式擬定了《國際貿易組織憲章草案》,並提請聯合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決議。聯合國將《國際貿易組織憲章草案》印刷並向各國散發,正式組織召開國際貿易與就業會議,會議於1946年10月在英國倫敦召開。會議邀請了包括當時中國政府在內的19個國家,即美國、英國、前蘇聯、中國、法國、澳大利亞、比利時、荷蘭、加拿大、巴西、盧森堡、古巴、捷克斯洛伐克、印度、挪威、智利、南非、新西蘭、黎巴嫩等共同組建了一個籌備委員會。籌委會於1946年10月至11月和1947年1月至2月分別在倫敦和紐約,兩次共13周討論和審議了《國際貿易組織憲章草案》。紐約會議除了對倫敦會議所草擬的憲章草案作了內容以及文字上的修改之外,還補充了若幹條款,並且同時讓與會國選派專家起草通過了一項關稅與貿易協定協定綱要,該協定綱要便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雛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