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金融機構領證後六個月以上未經營外彙業務的標準的規定(1 / 1)

關於金融機構領證後六個月以上未經營外彙業務的標準的規定

(1993年4月15日國家外彙管理局發布)

對於《銀行外彙業務管理規定》①第十二條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彙業務管理規定》第十條所指金融機構在領取《經營外彙業務許可證》②後六個月以上未經營外彙業務的標準,現特作如下規定。

一、金融機構領取《經營外彙業務許可證》後辦理外彙業務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確認其已經營外彙業務;

(一)銀行及其分支行:外彙存款、外彙貸款、國際結算三項業務至少各發生一筆。

(二)非銀行金融機構

1信托投資公司:外彙信托存款、外彙信托放款兩項業務至少各發生一筆。

2融資租賃公司:至少簽訂一筆外彙租賃合同;

3財務公司:集團內部企業的外彙存款和放款,至少各發生一筆;

4證券公司:至少發生一筆發行或代理發行外幣有價證券業務;

5保險公司:至少簽訂一筆外彙保險合同。

二、凡金融機構從領取《經營外彙業務許可證》之日起超過六個月而外彙業務經營未達以上條件的,均屬領取《經營外彙業務許可證》後六個月以上未經營外彙業務,可視同自動停業,按《銀行外彙業務管理規定》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彙業務管理規定》的有關條款論處。

①已由1997年9月24日國家外彙管理局發布的《銀行外彙業務管理規定》取代不同。

②根據銀發(1997)205號文《關於金融機構經營本外幣業務統一發放許可證的通知》,從1997年7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和外幣業務統一發放許可證,即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外彙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辦法或換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或《保險機構法人許可證》、《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許可證上注明其經營本外幣的業務的範圍。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