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改革外彙管理體製的公告
為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建立和進一步對外開放,推動我國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決定,從1994年1月1日起,進一步改革我國的外彙管理體製。現公告如下:
一、實行外彙收入結彙製,取消外彙分成外彙指定銀行結、售彙製境內所有企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結的各類外彙收入必須及時調回境內。屬於下列範圍內的外彙收入(外商投資企業除外),均須按銀行掛牌彙率,全部結售給外彙指定銀行:
1.出口或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為取得的外彙;
2.交通運輸、郵電、旅遊、保險等業提供服務和政府機構往來取得的外彙;
3.銀行經營外彙業務應上繳的外彙淨收入,境外勞務承包和境外投資應調回境內的外彙利潤;
4.外彙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結售的外彙。
下列範圍內的外彙收入,允許在外彙指定銀行開立現彙帳戶:
1.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彙入的外彙;
2.境外借款和發行債券、股票取得的外彙;
3.勞務承包公司境外工程合同期內調入境內的工程往來款項;
4.經批準具有特定用途的捐贈外彙;
5.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及其他境外法駐華機構的外彙;
6.個人所有的外外彙。
上述範圍內用於支付境內費用的部分,均應向外彙指定銀行兌換人民幣辦理支付。取消現行的各類外彙留成、上繳和額度管理製度。對現有留成外彙額度餘額和前述允許開立現彙帳戶範圍以外的現彙存款,按以下原則處理:留成外彙額度餘額允許按1993年12月31日公布的外彙牌價繼續使用。對彙率並軌前已辦理結彙,尚未分配入帳的留成外彙額度,應在1994年1月31日以前辦完入帳,也允許按1993年12月31日公布的外彙牌價繼續使用。前述允許開立現彙帳戶範圍以外的現彙存款,在實行結彙製後,可繼續保留原有現彙帳戶,隻許支用,不許存入,用完為止。帳戶內餘額允許用於經常項目支付、償還外彙債務或向銀行結售。
二、實行銀行售彙製,允許人民幣在經營項目下有條件可兌換在實行售彙製後,取消經常項目正常對外支付用彙的計劃審批。境內企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在此項下的對外支付用彙,持如下有效憑證,用人民幣到外彙指定銀行辦理兌付:
1.實行配額或進口控製的貨物進口,持有關部門頒發的配額、許可證或進口證明以及相應的進口合同;
2.實行自動登記製的貨物進口,持登記證明和相應的進口合同;
3.除上述兩項以外,其他符合國家進口管理規定的貨物進口,持進口合同和境外金融機構的支付通知書;
4.非貿易項下的經營性支付,持支付協議或合同和境外金融、非金融機構的支付通知書。非經營性支付購彙或購提現鈔,按財務和外彙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對向境外投資、貸款、捐贈的彙出,繼續實行審批製度。作為一項過渡措施,改革初期對出口企業按結彙額的百分之五十在外彙指定銀行設立台帳。出口企業出口所需用彙及貿易從屬費,持前述有效憑證,由銀行在其台帳餘額內辦理兌付。出口企業出口所需用彙,超過台帳餘額的部分,仍可以按國家規定的辦法,持有效憑證在外彙指定銀行辦理兌付。
三、建立銀行間外彙市場,改進彙率形成機製,保持合理及相對穩定的人民幣彙率實行銀行結彙、售彙製後,建立全國統一的銀行間外彙交易市場。外彙指定銀行是外彙交易市場的主體。銀行間外彙交易市場主要職能是為各外彙指定銀行相互調劑餘缺和清算服務。銀行間外彙交易市場,由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國家外彙管理局監督管理。1994年1月1日開始,實行人民幣彙率並軌。並軌後的人民幣彙率,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製。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前一日銀行間外彙交易市場形成的價格,每日公布人民幣對美元交易的中間價,並參照國際外彙市場變化,同時公布人民幣對其他主要貨幣的彙率。各外彙指定銀行以此為依據,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浮動幅度範圍內自行持牌,對客戶買賣外彙。在穩定境內通貨的前提下,通過銀行間外彙買賣和中國人民銀行向外彙交易市場吞吐外彙,保持各銀行掛牌彙率的基本一致和相對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