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施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進口付彙核銷有關問題的通知(1 / 1)

關於實施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進口付彙核銷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5年12月28日國家外彙管理局發布)

國家外彙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各外彙指定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國家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為貫徹實施《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請各分局、各外彙指定銀行及有關銀行盡快部署所屬分支機構落實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並將工作進展情況專文於1996年1月15日前報告國家外彙管理局

2請外彙指定銀行及有關銀行將你們向所屬分支機構轉發、下發的有關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文件規定抄送國家外彙管理局。

3為保證統計申報單的使用,從1996年起各地分局按照首批印製的格式申報單一套五份依本地區業務需求情況自行套印。

4自1996年1月1日起,啟用新進口付彙核銷單(代申報單),並增加一聯送同級外管局核銷部門,同時舊的進口付彙核銷單停止使用,並繳回原發單分局。其它有關進口付彙核銷規定保持不變。

5進口付彙核銷單(代申報單)仍由外彙管理局核銷部門印製、保管、發放,外彙指定銀行及有關銀行負責申領及監督核銷。

6外彙指定銀行及有關銀行對進口付彙核銷單應嚴格管理、單獨立卷,對進口付彙核銷單中的外管局留存聯,外彙指定銀行及有關銀行應單獨送外彙管理局核銷部門備查。

7外彙指定銀行及有關銀行在執行核銷規定時要嚴格把關。屬於貿易頂下的進口付彙款必須填寫進口付彙核銷單,並按有關規定①給予同步或跟蹤核銷。外彙管理局將對外彙指定銀行及有關銀行執行核銷規定的情況進行抽查,檢查內容包括核銷單的發放、立卷、跟蹤及核銷情況等。

8各分局向外彙指定銀行及有關銀行發放進口付彙核銷單時應加蓋"國家外彙管理局監製章",並套印在標題楣欄處;印編號時編號順序不得與總局代印部分核銷單的號碼重複。①"有關規定"從1997年3月1日開始,執行新發布的《貿易進口付彙核銷監管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