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增補國家限製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的通知
國家環境保護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1996年10月15日發布根據國家環境保護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局、國家商檢局聯合發布的《關於頒布〈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環控[1996]204號的有關規定,決定增補《國家限製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原《國家限製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中增補第十類"塑料的廢碎料及下腳料"在原第五類"紡織品廢物"中增加纖維廢料內容。增補廢物的海關商品編碼及廢物名稱如下:類別海關商品編碼廢物名稱第五類紡織品廢物5505.1000合成纖維廢料5505.2000人造纖維廢料第十類塑料的廢碎料及下腳料3915.1000乙烯聚合物的廢碎料及下腳料3915.2000苯乙烯聚合物的廢碎料及下腳料3915.3000氯乙烯聚合物的廢碎料及下腳料3915.9000其他塑料的廢碎料及下腳料
二、從事上述廢物進口、利用的單位,應當遵守《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關於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並應逐年減少對進口廢塑料的依賴,嚴格控製生產規模。
三、首次申請進口第十類廢物的單位,應當提交《進口廢物申請書》和《進口廢物作原料利用環境風險報告書》,《進口廢物申請書》中應當寫明申請進口的具體廢物名稱、海關商品編碼及數量。
四、環保、商檢、海關、外經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嚴格控製廢塑料的進口總量,嚴格執法,防止廢物進口過程中夾帶危險廢物和生活垃圾(包括生活廢塑料)。對以廢物名義進口或夾帶危險廢物、生活垃圾(包括生活廢塑料)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依照有關規定從嚴懲處。
五、各地環保部門應本著從嚴控製的原則,認真審核進口、利用上述廢物的單位的生產條件和環保措施,切實加強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六、對原第五類"紡織品廢物"中增加的纖維廢料的環境保護控製標準,參照《進口廢物環境保護控製標準--紡織品廢物(試行)》(GB16487.5-1996)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