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開標評標
第十六條 招標辦公室收到投標材料後應立即登記封存。
第十七條 招標辦公室在招標委員會監督下,在規定的時間內公開開標,對標書進行初評,包括:1.投標材料的有效性;
2.投標資格;
3.投標價格(出口單價)。
第十八條 招標辦公室在招標委員會監督下根據有效的招標材料公開計算中標數量。中標數量按下列公式計算:
1.確定中標企業在招標商品總量中所占比重"A":A=該商品上年度出口該項商品總值/該項商品全國出口總量
2.確定全國單位招標商品平均創彙金額"B"和中標企業單位招標商品平均創彙金額"X":B=該項商品出口總量/該項商品出口總值X=該中標企業上年度出口該項招標商品總值/該中標企業上年度出口該商品總量
3.確定該中標企業中標數量"C":C=招標總量*A*X/B
第十九條 為了促進形成出口規模經營,招標委員會可規定並事先向投標企業公布最低投標數量,對上年出口實績不足最低投標數量的企業不予投標和中標;外商投資企業中標數量不超過外經貿部批準的出口規模。
第二十條 招標委員會根據有效投標材料審核、評定中標企業和中標數量,並在《國際商報》等新聞媒介上公告中標企業名單,同時,招標辦公室發放《中標登記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