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管理

第二十三條 為了掌握中標數量的使用情況,招標辦公室將跟蹤檢查,並定期向招標委員會報告執行情況。

第二十四條 中標數量可以轉讓,受讓企業應具有投標資格。轉受讓必須經招標辦公室並辦理手續。中標手續費交予招標辦公室。

第二十五條 中標企業須在招標當年9月30日前向招標辦公室申報登記使用不完的中標數量,並於12月15日前交回。招標辦公室可將企業申報登記和交回的中標數量用於轉受讓。

第二十六條 中標企業自收到《中標登記手冊》後一個月內,按中標金額(中標數量*中標平均價格)的萬分之三向招標委員會交納手續費,手續費按《中標登記手冊》的簽發日彙率,折成人民幣支付。

第二十七條 手續費由招標辦公室負責收取並存於其專項帳戶上,單列科目,單獨管理,用於招標管理工作,不得挪作它用。招標辦公室每年向招標委員會報告手續費收支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