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招標委員會給予下列處罰:
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取消其當年中標數量,並給予警告:
(1)虛報投標材料;
(2)擅自轉讓或變賣中標數量。
2.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取消其當年中標數量並取消其下一年度投標資格:
(1)涉及國外反傾銷案而不參加應訴者;
(2)實際出口價格低於同行協議價或變相降價者;
(3)經有關部門查實侵犯商標權者;
(4)不按期交納中標手續費者。
3.獲得中標數量的企業不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 規定申報登記和交回使用不完的中標數量,其比例不足中標數量30%的,相應扣減其下一年度中標數量,比例達到或超過30%的,取消其下年度投標資格。
4、中標企業被取消的中標數量由招標委員會報外經貿部備案,並通知有關發證機關停止發證。取消的中標數量可納入下次招標總量或用於轉受讓。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招標工作由注冊律師進行法律見證,並出具律師見證書。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