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應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保障人民健康,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大型醫用設備,發揮衛生資源綜合效益,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型醫用設備是指在醫療衛生工作中所應用的具有高技術水平、大型、精密、貴重的儀器設備。
大型醫用設備品種目錄由衛生部定期公布,並根據需要進行調整。
第三條 衛生部對全國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應用和上崗人員實行三證管理;並本著安全、有效、適宜的原則,建立大型醫用設備技術經濟效益評價和有關配置、技術、人員管理製度、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配置、應用大型醫用設備的醫療衛生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