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五條 衛生部根據國家和不同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醫療衛生服務需求和醫療機構設置情況,製定全國大型醫用設備的總體配置規劃和區域性額度分配計劃。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衛生部製定的大型醫用設備總體配置規劃、區域性額度分配計劃,結合本地區情況製定地區性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和年度分配計劃,並上報衛生部核準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 申請配置大型醫用設備的程序是:
一、由符合大型醫用設備配置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填寫《大型醫用設備配置申請表》;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衛生部核準的大型醫用設備年度配置計劃,統一審批並按規定時間彙總上報衛生部備案;
三、衛生部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上報的年度配置計劃審批並頒發《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
隻有具備《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方可購置大型醫用設備。
第八條 衛生部定期組織專業技術論證,根據大型醫用設備技術性能價格比,定期公布全國指導裝備機型。購置工作提倡采取公開招標、集中采購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