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1 / 1)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成立國家核事故醫學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核事故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

(二)指導地方核事故應急醫療救援工作;

(三)負責向國家核事故應急機構提出核事故時的衛生防護與醫學應急救援建議;

(四)組織審查國家核事故醫學應急救援方案,檢查醫學應急響應準備情況;

(五)負責國際間的核事故醫學應急救援的組織工作;

(六)負責核事故醫學應急救援的信息發布。

第七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設核事故醫學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衛生部核應急辦),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宣傳貫徹國家核事故應急工作方針政策;

(二)在核事故醫學應急救援領導小組領導下做好醫學應急準備工作,指導、督促、檢查、落實各項醫學應急救援措施;

(三)組織醫學應急人員的專業培訓,督促檢查有關單位的應急衛生防護與醫療救授訓練和演習;

(四)負責醫學應急救援時的組織工作及其後果的衛生學評價等。

第八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建立國家核事故醫學應急救援專家谘詢組和顧問組,聘請有關專家(兼職)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提供核事故醫學應急救援技術建議與谘詢;

(二)協助國家核事故醫學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做好核事故醫學應急救援方案的評審工作;

(三)指導並參與核事故應急放射衛生防護與醫療救援專業技術培訓工作;

(四)參與核事故後的衛生學評價工作。

第九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設核事故醫學應急救援中心,其主要職責是:

(一)開展核事故應急衛生防護與醫療救援方法、技術的研究,在衛生部核應急辦的領導下做好國家級醫學應急救援的準備和響應工作;

(二)負責實施各級醫學應急機構技術骨幹培訓和演習;

(三)負責起草國家核事故醫學應急救援方案;

(四)負責有關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儲存和交流,建立相關數據庫;

(五)參與放射事故受照人員的醫學處理和長期醫學觀察,指導抗放射性藥物的貯存與使用;

(六)參加製定核事故時保護公眾的劑量幹預水平和導出幹預水平導則,協助核設施所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實施核事故衛生防護措施;

(七)指導和必要時參與核事故現場的放射性汙染監測;

(八)負責日常的值班工作,通訊聯絡,資料接收、傳遞;事故時的醫學應急救援情況通報,總結報告的起草,並能隨時轉為國家核事故醫學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第十條 核電廠所在地的省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的核事故醫學應急救援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國家核事故醫學應急工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製定地方核事故醫學應急救援計劃及其實施方案,並報衛生部核應急辦備案;

(三)組織、協調和指揮轄區內各核事故醫學應急單位做好核事故現場受照人員的救護和醫學處置的準備與救援工作;

(四)根據核電廠周圍人口的密度,建立核電廠周圍30至50公裏範圍內的放射性背景資料、人口分布、居民健康情況、飲食和生活習慣、衛生機構和醫療衛生技術力量的分布以及氣象、交通、通訊能力的資料數據庫;

(五)開展核電廠運行後周圍公眾的放射衛生評價,定期對生活飲用水、食物以及主要居民點近地麵空氣等進行監測和評價;

(六)定期向衛生部核事故醫學應急救援中心提供有關調查、監測和評價資料;發現問題隨時報告;

(七)開展對核事故可能波及地區的基層衛生醫療單位有關人員的放射衛生防護技術培訓,對核電廠周圍居民進行有關放射衛生防護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

(八)完成衛生部核應急辦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一條 核電廠運營單位按國家規定編製的核事故應急計劃應包括詳細的場內醫學應急方案,並在提請國務院有關部門審評的同時報衛生部備案。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衛生部、中國核工業總公司所屬的有關專業機構,為核事故醫學應急救授的技術後援單位。

第十三條 全國各級、各類衛生醫療單位必要時都有承擔核事故應急醫學救援工作的義務。

第十四條 抗放射性藥物由國家醫藥管理局根據地方核事故醫學應急準備工作的需要負責組織生產和供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