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則(1 / 1)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對在核事故醫學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條例》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不履行其規定的職責和義務並不執行核事故醫學應急組織命令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條例》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九條 各級核事故醫學應急組織在核事故場外應急準備工作中所必需的資金,應根據各自的職責和任務,充分利用現有條件進行安排,不足的部分按照《條例》規定的渠道上報。

第四十條 本規定也適用於可能或者已經發生重大輻射後果的人員健康影響的核供熱站、固定式反應堆等其他民用核設施事故以及國外核事故的醫學應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