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衛生統計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國衛生統計工作的組織和指導,保障衛生統計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充分發揮衛生統計在多層次決策和管理中的信息、谘詢與監督作用,更好地適應我國衛生改革與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衛生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依照《統計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采集衛生資源投入、分配與利用,衛生服務質量和效益,居民健康水平等統計數據,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谘詢與統計監督。
第三條 各部門、各級各類衛生事業單位,從事醫療衛生服務的私人開業機構和個體開業人員,必須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送衛生統計數據。
第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事業單位要把統計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加強領導,定期檢查並監督統計工作法規、計劃和統計報表製度的執行情況。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開展統計工作中應與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密切配合,並在統計業務上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指導。
第五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事業單位應按照《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加強統計力量,充實統計人員,提高統計人員的素質。
第六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必須將統計工作經費列入衛生經費計劃,從經費上保證統計工作的順利進行和統計事業的發展。
第七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要加快推廣和應用現代計算與信息傳輸技術,建立統計信息自動化係統,提高衛生統計服務質量和效率。
第八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按照《統計法》行使衛生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的職權,執行本部門、本單位統計執法情況檢查,不受任何侵犯。
第九條 為了完善統計法製建設,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必須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的具體情況,製定統計工作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