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衛生統計調查和統計報表製度(1 / 1)

第五章 衛生統計調查和統計報表製度

第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範圍內的全國衛生統計報表必須由衛生部統計機構審核,經衛生部批準頒發,並報國家統計局備案。統計調查範圍超出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範圍的全國衛生統計報表,須由衛生部統計機構審核,經衛生部報國家統計局批準後頒發。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範圍內的地方衛生統計報表,必須由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統計機構或綜合統計工作所在機構審核,經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批準頒發,並報地方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統計調查範圍超出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範圍的地方衛生統計報表,須由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統計機構或綜合統計工作所在機構審核,經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報地方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批準後頒發。

第二十條 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製定,經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或批準的衛生統計報表,必須在表的右上角標明表號、製表機關名稱、備案或批準機關名稱、備案或批準文號。衛生統計機構或統計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統計調查程序、上報日期和有關規定執行統計調查任務,不得拒報、遲報,更不得虛報、瞞報、偽造或篡改。

第二十一條 衛生部製定的《全國衛生統計報表製度》是全國統一的衛生統計標準,其內容包括統計分類目錄、指標涵義、計算方法、統計範圍、機構代碼等。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可在嚴格執行《全國衛生統計報表製度》的前提下,製定補充性的地方衛生統計報表製度。衛生統計報表製度未經製定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

第二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統計機構或綜合統計工作所在機構與本部門其他機構的統計調查必須分工明確,相互協調,不得交叉重複。

第二十三條 衛生統計調查的方式除全麵統計報表外,還應積極開展各種類型的專項調查。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範圍內的專項調查,須由衛生行政部門統計機構或綜合統計工作所在機構審核。超出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範圍的專項調查,須由衛生行政部門統計機構或綜合統計工作所在機構審核,經衛生行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批準後實施。專項調查能夠滿足的不用全麵統計調查,一次性調查能夠滿足的不用經常性調查,專項調查的內容原則上不能和全麵統計報表的內容重複。

第二十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有權拒絕填報違反《統計法》與本《辦法》所頒發的各種統計調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