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衛生統計人員
第十六條 各級衛生事業單位應依照國家規定評定統計幹部技術職稱,逐步實行統計專業技術職稱聘任製度。增加或補充專職衛生統計人員,原則上應從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中考核錄用。對現有不完全具備統計專業知識的專職衛生統計人員,應由所在部門或單位進行培訓,衛生事業單位統計人員並要參加當地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組織的技術職稱資格考試。
第十七條 衛生部、各省(區、市)衛生廳(局)舉辦在職衛生統計幹部或師資培訓班、講習班,委托部分中等衛生學校開辦衛生統計專業班,還可根據全國或本地區衛生統計工作發展的需要,委托有條件的高等醫學院校開辦衛生統計專業後期分化班,培養高級衛生統計專業人員。衛生事業單位應在衛生行政部門的安排下,組織本單位統計人員參加統計培訓班、講習班學習,提高他們的業務水平。
第十八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要為統計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幫助他們解決工作、學習和生活中的實際問題,以保證統計人員搞好本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