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衛生統計機構職責
第十三條 衛生部統計機構是衛生部統計行政工作的執行機構,直接負責綜合統計任務,指導全國衛生統計工作,為製定全國衛生方針政策和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實行宏觀調控與科學管理服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在衛生部領導、國家統計局的業務指導下,草擬全國衛生統計工作方針政策和規劃;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國家社會統計調查的原則,草擬全國衛生部門統計法規和衛生統計報表製度,組織並執行全國衛生部門統計法規執行情況檢查;
(三)負責全國衛生綜合統計年報、國家衛生服務調查,針對全國衛生改革與發展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開展有關專項調查,管理和協調本部各司(局)的業務統計工作;
(四)負責公布全國衛生事業發展情況統計公報,統一管理、提供全國衛生統計資料,審核和管理本部各司(局)製發的業務統計報表、調查方案,審核本部各司(局)發布的業務統計數據,歸口管理全國衛生統計分類標準及其代碼的製訂工作;
(五)組織建立全國衛生統計信息自動化係統,並對此實行管理和技術指導;
(六)進行統計分析和統計科學研究,實行統計谘詢與監督;
(七)組織並指導全國衛生統計人員和各級衛生統計機構計算機人員的業務學習和培訓,配合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本部門統計、計算機人員的技術職務評定工作;
(八)開展衛生統計信息的國際交流;
(九)協調中國衛生統計學會的業務工作。
第十四條 各省(區、市)衛生廳(局)統計機構或綜合統計工作所在處(室)執行本廳(局)統計行政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在衛生廳(局)領導、衛生部統計機構和地方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業務指導下,按照全國衛生統計法規、規劃和統計報表製度的指導原則以及有關規定,草擬本地區衛生統計工作製度、規劃和統計報表製度,執行國家衛生統計調查任務,指導本地區衛生統計工作,組織並執行本地區衛生部門統計法規執行情況檢查;
(二)負責本地區衛生綜合統計年報、衛生服務調查,針對本地區衛生改革與發展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開展有關專項調查,管理和協調本廳(局)其他處(室)的業務統計工作;
(三)負責公布本地區衛生事業發展情況統計公報,統一管理、提供本地區衛生統計資料,審核和管理本廳(局)其他處(室)的業務統計報表、調查方案,審核本廳(局)其他處(室)發布的業務統計數據;
(四)組織建立本地區衛生統計信息自動化係統,並對此實行管理和技術指導;
(五)進行統計分析和統計科學研究,實行統計谘詢與監督;
(六)組織並指導本地區衛生統計人員和各級衛生統計機構計算機人員的業務學習和培訓;配合本地區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本部門統計、計算機人員的技術職務評定工作;
(七)開展衛生統計工作的對外交流;
(八)協調本地區衛生統計學會的業務工作。
第十五條 衛生事業單位統計機構執行本單位綜合統計職能。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製定的衛生統計規章和衛生統計報表製度;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統計工作製度;
(三)填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統計調查表,收集、整理和統一提供本單位衛生統計資料,管理和協調本單位其他科(室)的統計工作;
(四)對本單位的計劃執行、業務開展和管理工作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谘詢和統計監督;
(五)管理本單位的統計調查表、各項基本統計資料和數據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