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命名要求
第四條 健康相關產品命名必須符合下列原則: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的規定;
(二)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
(三)名稱由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三部分組成,器械類產品名稱還應當有產品型號。名稱順序為商標名、型號、通用名、屬性名。
第五條 健康相關產品的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產品型號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標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規的規定,一
般采用產品的注冊商標。健康相關產品不得使用有誇大功能或誤導消費者的商標;
(二)通用名應當準確、科學,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產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療作用的文字;
(三)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的客觀形態,不得使用抽象名稱。但消費者已知曉其屬性的傳統產品,可省略屬性名,如:口紅、胭脂、眼影等;
(四)產品型號應當反映該產品的特點,如材質、體積、容量、先進程度等。
第六條 同一配方不同劑型的健康相關產品,在命名時可采用同一商標名和通用名,但需標明不同的屬性名。
第七條 健康相關產品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為特定人群生產,適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顏色、氣味、適用人群的化妝品(如眼影、粉餅、胭脂、口紅、睫毛膏、染發劑、指甲油、洗發液等),應在屬性名後標識以示區別。
第八條 健康相關產品命名時禁止使用下列內容:
(一)消費者不易理解的專業術語及地方方言;
(二)虛假、誇大和絕對化的詞語,如“特效”、“高效”、“奇效”、“廣譜”、“第×代”等;
(三)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四)已經批準的藥品名;
(五)外文字母、漢語拚音、符號等(表示型號的除外)。如為注冊商標或必須用外文字母、符號的,需在說明書中用中文說明。
第九條 進口健康相關產品的中文名稱應盡量與外
文名稱對應。可采用意譯、音譯或意、音合譯,一般以意譯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