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附則
第十條 其他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健康相關產品的命名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規定發布前衛生部批準的保健食品、化妝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消毒產品,其名稱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在衛生許可批件有效期內允許使用,但在換發衛生許可批件時,應按本規定更改。
衛法監發〔2001〕84號
衛生部關於印發真菌類和益生菌類保健食品評審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
為規範保健食品審批,現印發《真菌類保健食品評審規定》、《益生菌類保健食品評審規定》。請遵照執行。
附件:1、真菌類保健食品評審規定
2、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種名單
3、真菌菌種檢定單位名單
4、益生菌類保健食品評審規定
5、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種名單
6、益生菌菌種檢定單位名單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