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範中所列采樣記錄、封條飛現場檢查筆錄,也可適用於日常衛生監督執法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規範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醫療器械分類規則
第一條 為規範醫療器械分類,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醫療器械是指:單獨或者組合使用於人體的儀器、設備、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的軟件。其使用目的是:
(一)疾病的預防、診斷、治療、監護或者緩解。
(二)損傷或殘疾的診斷、治療、監護、緩解或者補償。
(三)解剖或生理過程的研究、替代或者調節。
(四)妊娠控製。其用於人體體表及體內的作用不是用藥理學、免疫學或代謝的手段獲得,但可能有這些手段參與並起一定輔助作用。
第三條 本規則用於指導《醫療器械分類目錄》的製定和確定新的產品注冊類別。
第四條 確定醫療器械分類,應依據醫療器械的結構特征、醫療器械使用形式和醫療器械使用狀況三方麵的情況進行綜合判定。醫療器械分類的具體判定可以依據《醫療器械分類判定表》(見附件)進行。
第五條 醫療器械分類判定的依據
(一)醫療器械結構特征醫療器械的結構特征分為:有源醫療器械和無源醫療器械。
(二)醫療器械使用形式根據不同的預期目的,將醫療器械歸入一定的使用形式。其中:
1.無源器械的使用形式有:藥液輸送保存器械;改變血液、體液器械;醫用敷料;外科器械;重複使用外科器械;一次性無菌器械;植入器械;避孕和計劃生育器械;消毒清潔器械;護理器械、體外診斷試劑、其他無源接觸或無源輔助器械等。2.有源器械的使用形式有:能量治療器械;診斷監護器械;輸送體液器械;電離輻射器械;實驗室儀器設備、醫療消毒設備;其他有源器械或有源輔助設備等。
(三)醫療器械使用狀態根據使用中對人體產生損傷的可能性、對醫療效果的影響,醫療器械使用狀況可分為接觸或進入人體器械和非接觸人體器械,具體可分為:
1.接觸或進入人體器械
(1)使用時限分為:暫時使用;短期使用;長期使用。
(2)接觸人體的部位分為:皮膚或腔道;創傷或體內組織;血液循環係統或中樞神經係統。
(3)有源器械失控後造成的損傷程度分為:輕微損傷;損傷;嚴重損傷。
2.非接觸人體器械對醫療效果的影響,其程度分為:基本不影響;有間接影響;有重要影響。第六條 實施醫療器械分類的判定原則
(一)實施醫療器械分類,應根據分類判定表進行。
(二)醫療器械分類判定主要依據其預期使用目的和作用進行。同一產品如果使用目的和作用方式不同,分類應該分別判定。
(三)與其他醫療器械聯合使用的醫療器械,應分別進行分類;醫療器械的附件分類應與其配套的主機分離,根據附件的情況單獨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