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企業開辦條件(1 / 1)

第二章 企業開辦條件

第四條 開辦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內應配備具備相應的技術職稱、熟悉國家及地方有關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的法規、規章,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專職人員。

(二)企業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相應的經營場地及環境;

2.具有相應的質量檢驗人員;

3.具有對經營產品進行培訓、維修等售後服務的能力;

4.應根據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必備的管理製度,並嚴格執行;

5.應收集並保存有關醫療器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的法規、規章及專項規定。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結合本轄區實際,製訂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資格認可實施細則,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後執行。經營需要特殊管理的醫療器械品種的企業資格認可實施細則,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製定,並頒布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