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罰則(1 / 1)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給予警告。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已批準的企業擅自降低生產條件以致產品達不到質量標準的,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發放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責令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