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森林經營管理
新中國成立後,開展了森林資源清查和林業調查設計,並采取以法治林、護林防火、防治病蟲、建立自然保護區等措施,對森林資源加強了經營管理。
一、開展森林調查
舊中國時對全國的森林資源未作過全麵調查,家底不清。新中國成立初期即組建了森林調查隊伍,著手進行森林資源調查。一九六二、一九七六和一九八一年先後完成了3次森林資源清查,初步摸清了我國森林資源的家底,又相繼建立了森林資源連續清查製度、森林資源管理體係和森林資源數據庫,為林業經營、保護和開發利用打下了基礎。
在清查森林資源的同時,進行了森林經理調查。到一九六三年,全國共完成森林經理調查10,690萬公頃,對主要林區都作了森林經理調查,編製了施業案。“文化大革命”期間,森林經理調查一度中斷。一九八○年恢複後,對重點國有林區的131個林業局、2個待建局、2個森林經營局、1,800個國營林場以及集體林區的189個重點林業縣,總麵積11,360萬公頃的林地開展了森林經理調查和設計。
此外,在造林重點地區進行了造林調查設計。先後完成了“三北”防護林、華南墾殖場橡膠林及近2,000個以造林為主的國營林場和部分縣、旗飛機播種造林的調查設計。
二、加強依法治林
為了保護森林,製止林木破壞,在35年內,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先後發布包括《森林法》在內的法令、指示等多次。各省、市、自治區也分別製定了保護和管理森林的具體辦法和條例。隨著林業建設的發展,林業部和25個省、自治區設立了林業公安局,有13個省、自治區設立林業檢察處,有14個省、自治區設立了林業法院。在黑龍江、吉林、內蒙古林區建立了武裝森林警察部隊。在國營林業局、林場配備了護林員。現在,保護森林有法可依,執法有人,大規模的毀林事件得到製止,偷盜林木的現象大為減少。近幾年又在全國農村進行了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製的林業“三定”工作,進一步落實了政策。群眾經營林業有了法律保障,因而積極性空前高漲。
三、加強護林防火
在防止森林火災方麵,堅持貫徹“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建立護林防火組織和專業隊伍,推行防火責任製,實行區域聯防,采用先進防火技術,在重點林區建設護林防火站、瞭望台和通訊網,開辟防火線。在東北、內蒙古林區建立了航空護林局和護林站,配備了空降滅火隊和武裝森林警察。在林區開展經常性的護林防火安全教育,組織林區職工和群眾製定護林防火公約,積極參加防火滅火活動。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森林防火受到各地黨政部門的重視,全體護林防火人員更加努力,防止森林火災的能力有所加強,森林火災發生次數和受害森林麵積顯著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