奠基時期

(一九四九——一九五七年)

新中國一成立,恢複生產、發展經濟成了首要任務。農業、工業生產和交通運輸事業的恢複和發展需要大量木材,國民經濟建設和廣大人民的生產生活迫切要求有一個良好的生態環境。然而,麵臨的嚴酷現實卻是:森林資源少,林業基礎薄弱。針對這一情況,考慮到中國當時的人、財、物力,黨和國家製定了關於發展林業的一係列指導方針和基本政策。一九四九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作了“保護森林,並有計劃地發展林業”的政策規定。一九五○年,第一次全國林業會議確定了“普遍護林,重點造林,合理采伐和合理利用”的林業建設方針。在“一·五”期間,隨著林業的發展,這個方針改為“普遍護林護山,大力造林育林,合理采伐利用木材”。在此期間,遵循林業建設的方針政策,有計劃地開展各項林業生產,為社會主義林業建設奠定了基礎。

普遍護林

新中國成立初期,森林還在遭受種種破壞。主要原因有幾方麵:森林經常發生嚴重的火災;政治上翻了身的農民在經濟上還未擺脫貧困,有些農民為了開墾農田而砍林、燒林;有些地方政府和軍隊從砍伐木材上增加收入;有些木商為販運木材而大砍森林;壞人乘機亂砍濫伐,破壞森林等。因此,中央人民政府林墾部以普遍護林為首要任務。一九五○年二月全國林業業務會議決定:發動群眾,組織群眾,普遍護林,防止發生森林火災,禁止濫伐濫墾森林。實行“護林者獎,毀林者罰”。為了保護森林,各大行政區和省、自治區的黨政領導機關也相繼發布了有關規定,采取了必要措施。東北、西北、華東、中南、西南大區都發布了護林條例或布告,察哈爾、山西、熱河、新疆、江西等省、自治區發了護林指示。各地政府也組織山區居民訂立了護林公約。

一、護林防火

火災是森林的大敵,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新中國一建立,國家即把護林防火作為林業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東北人民政府對護林防火抓得最早,一九五○年春季發出《關於加強護林防火工作問題的指示》,要求東北各地政府對群眾廣泛進行護林防火的宣傳教育,並對有關護林防火的組織、技術措施、責任製度等作了具體規定。一九五○年八月下旬草木即將幹枯時,東北人民政府又發出《關於加強秋季防火護林的指示》,對護林防火作了布置。但由於措施沒有跟上,從九月下旬起,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裏,遼東、吉林、鬆江等省個縣陸續發生森林火災94次。東北人民政府分析起火原因後,於十月中旬果斷地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加強護林防火工作:(1)立即實行林區防火戒嚴,到降雪為止。在此期間,停止狩獵和其他山林副業生產,所有人員無林業部門證明,一律不準入山。(2)動員林內零散住戶遷出林外,由當地縣人民政府另行安置,組織生產。(3)登記林區居民戶口,嚴格清查破壞分子。(4)成立專職武裝護林隊,負責保護森林。

其他地區也都注意護林防火工作。雲南省各林區成立了護林委員會和護林小組,依靠當地農民協會搞好護林防火。他們建立了區域負責製,相鄰地區進行聯防。林區的獵人、牧童和采藥者都被組織起來,擔負護林防火任務,發現火情,立即報警。

由於采取了以上措施,一九五○年因發生森林火災而損失的林木比一九四九年減少了35%。

新中國成立初期,保護森林的方針並沒有被全體幹部和廣大群眾所認識。有些地方的領導幹部對護林防火持消極態度。有些幹部甚至錯誤地把護林防火同農業生產對立起來,認為搞護林防火會耽誤農業生產。有些幹部為了發展農業,鼓勵農民燒山燎荒,以致引起嚴重火災。針對這一情況,一九五二年三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出《關於嚴防森林火災的指示》,提出:(1)在每年容易發生山火的季節,山區和山區附近的各級人民政府應把護林防火列為中心工作之一,由領導負責親自布置、檢查和督促。發動群眾把護林防火與農業生產密切結合起來。(2)大麵積的山林,根據行政區劃,分區分段負責保護。一省之內發生嚴重森林火災,由省主席負責;在縣、區、村內發生森林火災,由縣、區、村長負責,並根據損失輕重,對有關人員給以處分。相鄰地區實行聯防。(3)在保證不破壞山林的原則下,組織群眾進行副業生產。把入山進行副業生產的群眾和山區居民組織起來,給以護林任務,使他們的副業生產組織與護林組織、副業生產任務與護林任務結合起來。(4)在山區和山林附近地區嚴禁燒墾、燒荒,積極說服農民用割草代替燒荒。對放火燒山或以其他方式破壞山林者依法懲處。(5)在防火期間,要嚴防通過林區的火車機車噴火和鍋爐拋火。(6)對大麵積國有森林的零星住戶應加清查,必要時說服並幫助他們遷出林外,或在林內集中居住。對匿藏林內的不良分子,除可教育改造者外,應逮捕法辦。(7)林區的機關、部隊、工礦企業、農場等,除應負責做好所屬範圍內的護林防火工作外,還應協助各級人民政府,防止附近地區發生森林火災。(8)發生森林火災後,當地人民政府應把救火作為最緊急的任務。領導幹部應迅速親自動員和領導群眾入山救火。附近駐軍也應積極參加救火。(9)鐵路、公路和電信部門應給救火人員以交通運輸和通訊的便利。(10)各大行政區和省人民監察機關,應檢查各級地方政府對護林防火的布置和執行情況。對工作積極而有成績者予以獎勵,對不認真執行護林防火政策法令而造成嚴重損失者予以處分。政務院的這個指示,是對全國各級人民政府和全體人民發出的護林防火的動員令。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也指示全國各級人民監察委員會貫徹執行政務院的指示,並且要求:各大行政區和省人民監察委員會將檢查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的護林防火作為重要工作之一;在每年容易發生山火的季節,山區和附近地區的各級監委會應會同有關機關重點檢查當地的護林防火工作,並選聘在護林防火中表現積極的農民、婦女、青年和農林機關職工為監###察通迅員,加強林區監察工作。一九五二年,除東北行政區外,有14個省、自治區相繼成立了護林防火指揮機構。各地廣泛開展護林防火的宣傳教育。在東北、內蒙古林區,還開展航空護林,出動飛機巡護。由於加強了護林防火工作,一九五二年與一九五一年相比,全國因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麵積減少了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