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合作化(1 / 1)

林業合作化

一、山林分配

在舊中國,除東北、西北、西南一些大麵積的天然林以外,大部分山林為封建地主占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一成立,就著手進行土地改革。在山林分配方麵,國家、各大行政區和各省相繼作出了有關規定。中南區規定:沒收地主的山林,分配給原來經營林木的農民或願意經營林木的農民,區別山林收益情況(用材林如鬆山、杉山等,經濟林如茶山、油茶山、油桐山等),公平合理分配,經濟林折抵田地分配,不宜個體經營的山林分給數戶合作經營或歸一村公有。四川省除將阿壩、甘孜、涼山等地的大麵積天然林收歸國有外,大部分森林分給農民。分給農民的山林折產,多分田地的少分山林,少分田地的多分山林。分配的山林填入土地證,寫明山林麵積和“四至”(指東、西、南、北四麵邊界)。遂寧等縣在分配山林時還打了界樁,工作做得較細。浙江省龍泉縣源底村每戶農民除分到田地外,還分到山地46畝,其中杉木林38畝,共有圍徑一尺的杉木3,000餘株。許多祖祖輩輩為地主經營林木的農民有了自己的林木,護林造林的積極性空前高漲。

二、林業互助合作

華北地區的農民有互助合作造林的習慣。新中國成立前,河北省晉縣趙蘭莊的農民就成立了名叫“樹會”的合作造林小組,群眾自願入股,出造林地的占股份的50%,出勞力和樹苗的各占股份的25%。河北省行唐縣故郡村一帶,一村成立一個造林合作社,在公地上利用公有的樹苗造林,群眾出一工即算一股。河北省新樂縣西五樓村有樹苗和勞力,但無造林地,他們就同有造林地而缺樹苗的木匠鋪村、三合鋪村組成聯村造林合作社,合作造林。冀西沙荒造林局投樹苗,組織農民勞力入股,在國有沙荒上進行公私合作造林,收益按公三私七分配。新中國成立後,各種形式的合作造林迅速發展起來。

一九五二年,中共中央提出過渡時期的總路線。隨著農業互助合作的開展,林業互助合作也逐步開展起來。最初階段實行變工互助。浙江省龍泉縣源底村土地改革後農民分到山林,發展林業的積極性高漲。一九五二年,該村成立5個臨時互助組,農民們換工互助營造杉木林和伐木。次年臨時互助組發展到17個,其中2個轉為常年互助組。

一九五三年,互助組逐步過渡為合作社。農民的山地、林木同耕地、牲畜、農具一樣作價入股。農民可以保留自留山、自留林、自留樹。入社的山地按土質、坡度、遠近折價。折價時用材林考慮樹木圍徑、林木密度、生長情況、遠近等因素,油茶、油桐樹以大小年平均產油量和遠近為依據。也有的合作社將林木折價歸社,林木價款分期償還社員。除山地、林木外,按勞入股,集體生產,按股分紅。河北省靈壽縣廟台村的周有良農林牧生產合作社將山林收益扣除5%公積金,地股分5%,其餘部分按勞動日均分。浙江省諸暨縣大高廡村林業生產合作社由申請入社的農民將自己的山地、林木估價,合作社派評股委員分頭上山查看初評,再根據農民自報,由評股委員會集體複評,征得社員同意後定案。收益分配辦法是:公積金占5%,山林股占40%,勞力股占55%。勞力股實行定量定質計工評分,憑工票分益。遠山砍柴400斤、中山砍柴500斤、近山砍柴600斤的為10分;遠山砍毛竹700斤、近山砍900斤的為10分。

林業互助合作推動了林業生產的發展。但是,由於不少地方林木入社作價問題沒有很好解決,有的沒有作價,有些作了價的又不夠合理,侵犯了部分群眾的利益,傷害了他們經營林業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