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奧運會的條件
國際奧委會對於舉辦奧運會的條件有嚴格的要求和規定。根據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頒發的《舉辦奧運會的條件和規定》及各國際單項體育組織對比賽場地和技術的具體要求,歸納起來,主辦者應具備以下10個方麵的條件:
1、社會政治穩定
2、體育場館及設施先進齊備
3、國家開放而且現代化
4、具有雄厚的經濟實力
5、國際和城市交通便利以及具有各種先進的通訊信息設施
6、具有安全保證
7、文化藝術發達
8、城市美化、環境保護優裕
9、具有舉辦大型國際比賽的經驗
10、擁有為體育讚助的可能和潛在能力
申辦城市必須滿足以上10個方麵的所有要求,並在努力具備這些條件的基礎上充分突出自己的優勢特色,使自己更具魅力,才有可能最終獲得主辦權。
奧運會申辦城市的遴選
1、申請
《奧林匹克憲章》規定,遴選主辦城市是國際奧委會的獨特權利。而國際奧委會對於遴選奧運會的主辦城市極為重視,有著一係列的具體辦法,並且還在不斷改進之中。
為了使奧運會組委會有更充裕的時間準備工作,新修改的《奧林匹克憲章》(91年版)把原來規定的提前6年決定承辦城市改為提前7年投票決定。而在此之前的一年裏,國際奧委會首先向各國奧委會發出是否申請舉辦奧運會的征詢書,同時規定各申辦城市提交申請書的截止日期。以申辦2000年奧運會為例,1991年7月國際奧委會就致函各國奧委會征詢是否提交申請書,1992年4月15日為各國奧委會提交申請書的截止日期。
《奧林匹克憲章》規定:隻有一個經本國奧委會批準具有申辦者資格的城市才能夠申請舉辦奧林匹克運動會。有關城市的政府應在取得國家奧委會同意後,向國際奧委會提出舉辦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申請。如一個國家中有幾個城市要求舉辦同一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則由國家奧委會決定其中一個城市申辦。因此,有的城市在作為申辦城市向國際奧委會提出申請前還必須先經過與國內其它申辦城市的角逐,如澳大利亞的墨爾本作為1996年第廿六屆奧運會的申辦城市,曾和本國的悉尼、布裏斯班一起提出申請,最後由澳大利亞奧委會裁決,由墨爾本代表澳大利亞參加競爭。這種情況很多,如美國的亞特蘭大也是先和國內的舊金山等4城市進行一番“預賽”後才最後由美國奧委會提名正式申辦1996年的第廿六屆奧運會的。而2000年奧運會申辦者澳大利亞的悉尼和英國的曼徹斯特也都是經過與其國內同時提出申辦要求的其它城市經過了一番角逐之後,才獲得申辦奧運會的“小組出線權”。
2、調查
在各申辦城市遞交了申請書之後,國際奧委會便向各申辦城市發出國際奧委會及國際單項體育組織的技術調查等有關文件及調查表,並規定調查表呈交的截止日期。
各申辦城市回答調查是整個申辦過程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申辦城市要根據《奧運會申辦手冊》要求提交《申辦報告》。在申辦報告中回答國際奧委會向申辦城市提出的有關申辦國的國內、國際特征;申辦城市;入境與邊境手續;氣象條件;環境保護;安全保衛;健康與醫務係統;奧林匹克村;住宿;交通;奧運會比賽日程;比賽場地;文化計劃與青年營;國際奧委會會議;各種儀式;新聞媒介;電訊;數據程序服務及聯網;財政;市場開發;傳播、形象和奧林匹克主義;法律;體育經曆等與奧運會有關聯的所有情況,以便使國際奧委會了解申辦城市的詳細情況。這份報告將送到國際奧委會全體委員手中,以供全體委員投票時參考。同時,它也是一個法律文件,一旦決定了某城市獲舉辦權,該城市必須兌現它在報告中所許下的諾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