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如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1 / 3)

第九章如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失業保險是保障失業職工

基本生活條件的重要製度

1、失業保險製度的內涵與特征

所謂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製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製度。失業保險製度不同於其他保險,也不同於一般的福利,具有自己的特征。首先,失業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子係統,不同於工傷、養老、疾病、生育、死亡等其他保險項目。這些項目的保險對象是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而失業保險的對象是有勞動能力的勞動者。這部分人一旦具有工作機會,將脫離失業狀態。因此,失業保險盡管其直接目的是保障生活,但製度的設立要有利於促進勞動者重新就業,為此失業保險待遇不能如同養老保險或工傷保險那樣長期給予。而且,在待遇資格上要進行區別,隻有那些非自願失業者才能領取失業救濟金。

其次,失業保險屬於社會保險範疇,不同於商業保險,具有社會保險的基本屬性,如強製性、互濟性、社會性和福利性的特點,不以盈利為目的,以貨幣資金為提供物質幫助的重要形式,具有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的功能。就強製性來說,凡法定範圍的企業職工都屬保險對象,都得按規定繳納保費。就互濟性來說,失業保險的收入和支出要在失業率高低的不同企業間和不同時期間實行統籌,互助互濟。從福利性來說,失業保險絕不以賺錢盈利為目的,而以保障失業工人基本生活為目的。所有這些,社會保障的其他險種如養老保險、生育保險、疾病保險、死亡遺屬保險、工傷保險等,也同樣如此。

最後,失業保險屬於社會保險範疇,不同於社會保障的其他部分。例如,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救濟金就不同於社會救濟金。失業保險的對象是有勞動能力的但一時失去了工作的勞動者,而社會救濟的主要對象是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以及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難者。得利社會救濟並不要以事先盡義務、繳納費用為前提條件。而失業保險金的享領者必須從事先參加保險、繳納保費為條件。社會救濟可以是一次性的、短期的或長期的,而失業救濟金領取一般以一段時間為期限。失業保險實際上是勞動者勞動的積累,是按勞分配在一定程度上的延續,而社會救濟則與勞動無關。

2、建立失業保險製度的重要意義

建立失業保險製度,具有以下重要意義:

(1)建立失業保險製度是培育、發展勞動力市場的重要社會條件,對於推動企業勞動製度改革,落實企業用人自主權具有重要作用。

通過建立失業保險製度,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自主使用、調節勞動力;勞動者在暫時失去工作時可以獲得基本生活保障並通過四位一體的再就業服務,促進勞動者重新就業。

(2)建立失業保險製度有利於企業進一步轉換經營機製,加快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組織結構調整。

企業在市場經濟體製下,即有生產經營自主權,又麵臨生產經營中的風險。企業根據市場需求和技術進步,必須及時調整產品結構,有時還需要調整產業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隨之而來的關、停、並、轉甚至企業破產都是不可避免的,關、停、破產企業中的一部分職工也會產生暫時失去工作的風險。建立失業保險製度,就可以使那部分暫時失去工作的職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維持本人的基本生活,減輕失業職工生活困難,促進企業發展,保證社會穩定。

(3)建立失業保險製度有利於形成社會化就業服務體係,促進就業。

保障失業職工的基本生活,這隻是失業保險製度的一個方麵。其另一個重要的功能就是通過建立社會化的就業服務體係,把失業救濟與職業介紹,就業訓練和生產自救等工作結合起來,促進失業職工盡快就業。計劃經濟體製時期,就業服務工作由政府和企業承擔。在市場經濟體製下,必須形成社會化就業服務體係。要通過職業介紹、就業谘詢指導、轉業訓練等就業服務,為失業職工重新就業創造條件。

(4)建立失業保險製度是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

現代科學技術的突飛猛進,勞動生產技術和工具日益更新,物質生產部門的逐步調整,新的生產部門的出現,傳統工業部門在縮減,勞動密集型生產逐漸向技術密集型過渡。為了適應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要求和國民經濟各部門按一定比例發展,要求有一支能夠適應技術進步的職工隊伍,即要相對的穩定性,又要求勞動力的合理流動,適應生產發展的需要。職工年齡、體質的變化不能適應原來的工作,或者需求情況發生不同的方麵、不同程度的變化,或者暫時裁減下來從事別的工作,或者技術的要求需要重新掌握學習專業知識,或者通過轉產重新組織勞動力等等,這就需要有一個合理的勞動力流動場所來吞吐這些勞動力。

總之,建立和完善失業保險製度,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實現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客觀要求,是完善社會保障製度的重要舉措,也是直接關係到企業和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的大事情。因此,全社會都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的失業保險規定,推動失業保險工作順利的發展。

3、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失業保險製度

我國的失業保險製度是1986年建立的。八年來,這項製度對我國的經濟體製和勞動製度改革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1993年國務院又頒發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進一步擴大失業保險範圍,健全了失業保險製度。但是,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現代企業製度的要求相比,失業保險製度還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適用範圍窄,僅局限在國有企業職工,作為多種就業門路的非國有經濟從業人員有險無保;二是統籌程度不高,基金絕大部分由市縣統籌,隻能在很小的範圍內互濟。三是保險水平偏低,1993年全國人均月領取失業救濟金僅為全國職工人均月工資的30%左右,很難保障失業職工的基本生活;四是再就業難落實,一些地方失業救濟和促進再就業工作互相分割,給再就業工作帶來很多困難;五是監督機製不健全。

目前,全國已有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改革的進展和工作需要擴大了失業保險範圍,其中有1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頒布和修改了地方法規。與國務院的《規定》相比,在實施範圍、基金調劑、救濟水平、再就業等方麵都有了新的突破。國務院的現行《規定》已明顯滯後。同時,各地業已出台的新辦法也急需國家統一規範和宏觀指導。因此,進一步深化失業保險改革,不斷完善和發展失業保險製度,仍然有許多工作要做。

(1)按照“先破後立,不破不立,立破結合”的原則,建立失業保險製度。

建立和完善失業保險製度,深化勞動製度改革,促進企業轉變經營機製是一項改革內容廣泛的係統工程,1986年在推行勞動合同製度,試行破產法的同時,由國家建立了統一的失業保險製度,按照統一費率籌集失業保險基金,建立了生產自救和轉業訓練基地,為企業改革創造了一定的外部條件,體現了“先破後立”,取得了明顯成效。

(2)逐步培育失業保險基金和失業人員統一管理的良性運行機製。

失業保險工作有兩大內容,一是收繳管理失業保險基金,發放救濟金等項業務;二是管理失業人員,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為完善失業保險製度,使其發揮應有的作用,必須使失業保險基金的良性循環和就業服務機製的良性運行緊密銜接,即基金的收繳——管理——使用和失業人員的就業——失業——再就業有機地結合起來。基金管理與人員管理互為條件,而且要在人、錢、事的統一管理中保持兩個循環係統之間良性運行,否則失業保險製度就不可能得到完善。

(3)完善與就業服務工作相結合的工作體係

失業保險的功能不單純是發放失業救濟金,更重要的是要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近年來,各地勞動部門將發放失業救濟和安置失業人員再就業緊密結合,將失業保險工作納入勞動就業服務體係中,與職業介紹、就業訓練和就業服務企業等項工作彼此銜接,相互配合,既提高了失業人員素質,使大部分人員得到了妥善的安置,又在資金方麵對其它就業服務工作予以扶持。幾年來,全國再就業的人員平均失業周期隻有4個月左右,既促進了再就業,又節省了救濟金。這種失業保險與就業服務緊密結合的做法,為探索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失業保險製度進行了有益的嚐試。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建立與管理

1、失業保險基金的統籌

失業保險基金是國家為保障職工在暫時失去工作或轉換職業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和進行轉業培訓而設置的專項基金,是失業保險製度的物質基礎,是社會保障基金的一個組成部分。失業保險在市場經濟體製的運行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而失業保險基金是失業保險製度得以實施的根本保證。沒有失業保險基金,失業人員無法領取失業救濟金、各種救濟費用,失業保險製度就是沒有內容的製度,所以無論在何種情況下,都要使其資金來源使用維持在一定的水平上。這項基金屬於社會救濟性質。作為社會上每一個獨立的經濟單位,都必須照國家法律規定的標準與形式,及時足額地繳納失業保險費,確保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並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挪用。

(1)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

根據1993年4月12日國務院頒布的《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第四條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主要有:

①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指按照規定的標準,國有企業(也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部分省市擴大範圍後的縣、區及集體企業等)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這是失業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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