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則
第十九條以非法手段領取待業救濟金和其他待業保險費用的,由待業保險機構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待業保險基金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待業保險機構違反規定拖欠支付待業救濟金和其他待業保險費用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附則
第二十二條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待業保險,依照本規定執行,待業保險費在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不適用企業招用的農民合同製工人。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勞動部關於實施《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的意見的通知
(1993年5月7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國務院《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業已發布。現就貫徹實施《規定》有關問題提出意見通知如下:
一、抓緊製定實施細則和相應的地方法規。《規定》的發布實施是加快培育勞動市場、完善社會保障製度的一項重要措施,對於深化勞動製度改革,促進企業經營機製的轉換具有重要的意義。各地勞動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精心組織實施,全麵貫徹落實。當前工作的重點是按照《規定》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抓緊製定實施細則和相應的法規,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頒布實施。已經出台地方性待業保險法規的,要做好與國家《規定》的銜接工作。
二、強化待業保險工作與就業服務體係的聯係。待業保險的根本目的是促進待業職工再就業。各地勞動部門要按照《規定》的要求,充分發揮就業服務體係的整體功能,在保障待業職工基本生活的基礎上,為他們再就業提供全麵服務。勞動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具體管理和實施待業保險工作,主要職責是:擬定本地區待業保險工作規劃與政策方案;組織管理待業職工並進行登記、建檔、建卡和統計;籌集、管理待業保險基金,發放待業救濟金;具體承辦當地待業保險基金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工作;組織待業職工開展轉業訓練,扶持指導生產自救;進行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提供信息谘詢服務。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就業服務機構內設置待業保險專管機構或專職人員,把對待業職工的管理、服務和待業救濟金的發放納入勞動工作“一條龍”的服務中,使待業保險與轉業訓練、職業介紹和生產自救等項工作相互銜接,緊密結合,共同發揮作用。
三、加強待業保險基金管理製度的建設。要按照《規定》的要求,抓緊修改、完善待業保險基金管理的各項規章製度,健全財會管理辦法和基金預決算製度。要加強對待業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發放等各個環節的管理,確保待業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並嚴格按照《規定》提取待業保險管理費。要配備專職財會管理人員,在提高業務素質的同時,著重教育他們奉公守法,嚴格遵守財經紀律。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協助做好待業基金委員會的建立工作。對待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的財務檢查要形成製度,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違法亂紀者依法嚴肅處理。
四、管好用好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要抓緊擬定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的提取和使用辦法,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的提取比例,應該按照工作的實際需要和基金的承受能力確定。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的使用必須設立專帳並嚴格管理,投放前應進行可行性論證,並按規定的權限申報、審批。要經常檢查這兩項費用的使用情況,不斷總結交流經驗,保證較高的使用效益。
生產自救費一般實行有償使用,可用於扶持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增加其吸納待業職工的能力;也可以與經濟效益較好地其它企業聯辦生產自救項目,但嚴禁搞風險性投資。轉業訓練費主要用於組織待業職工和企業下崗人員開展轉業訓練。對確需建立就業訓練中心且資金不足的,經核批可予以適當補助,用於改善訓練手段、提高訓練質量。待業職工參加轉業訓練,若負擔費用確有困難的,經核準也可以適當補助。
五、努力做好待業職工再就業工作。隨著待業保險範圍的擴大,待業職工再就業問題將日益突出。對此,要予以高度重視。要認真測算擴大實施範圍後可能出現的待業職工數量與結構變化情況,做好接收待業職工的各項準備工作。同時,要總結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采取積極措施為待業職工再就業創造良好的條件。對就業困難的待業職工,在企業招用他們時,可將其應享受的待業救濟金部分或全部撥給用工單位,作為支付工資的補貼;對已領取營業執照自願組織起來就業或自謀職業的,也可將其應享受的待業救濟金部分或全部一次性支付給用工單位或個人,作為扶持生產經營的資金。
六、使用待業保險基金支持企業改革。在切實保障待業職工生活並幫助他們再就業的同時,可根據待業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將部分資金用於支持企業改革,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
可以用適量的待業保險基金扶持關停並轉企業調整產業結構,發展生產。對撤銷、解散和停產整頓的企業,職工基本生活確無保障的,適當發給救濟金,幫助其解決職工生活困難;對上述企業以及合並、兼並的企業確實需要組織職工進行轉業訓練和生產自救的,可適當給予扶持;對按照國家產業政策開辟新的生產經營項目,由於啟動生產資金不足確需扶持的企業,可適當借予部分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