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權利和義務
序
權利是法律賦予人們享有的某種權益。它表現為享有權利的人有權作出一定的行為並要求他人作出相應的行為。
義務則是指法律規定人們應當履行的某種責任,它表現為負有義務的人必須作出一定的行為,以維護國家的利益。
《教師法》作為我國教育史上第一部有關教師的大法明確規定了教師的權利和義務,使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這對於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影響是重大的。
第一章 《教師法》規定教師權利義務的意義
1《教師法》關於教師權利義務的規定,為人民教師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
長期以來,由於"左"的思想影響,教師的社會地位不高,經濟待遇偏低,侮辱、毆打、傷害教師的事件屢有發生。另外,近年來一些地方拖欠教師工資的現象日趨嚴重。所有這一切都侵害了教師的合法權益,影響了教師隊伍的穩定,也給我國的教育事業造成了很大的損害。
造成這些損害的原因是多方麵的,但主要的原因有兩點:一是人們思想中尊師重教觀念淡薄;二是由於我國的法製工作還不夠健全,特別是有關教師的立法基本上是處於停滯的狀態。因此,造成查處侵犯教師合法權的工作無法可依。《教師法》明確了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就為教師維護自己的合法權提供了法律武器,同時也為有關機關處理、檢查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
《教師法》關於教師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在法律上保證了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水平,從而為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提高教師的政治和業務素質是《教師法》的重要內容,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健康的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特別是教育體製改革的不斷深入,對教師的素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國《教師法》從教師的思想道德、職業道德、業務水平、法製觀念等幾方麵規定了教師應承擔的義務。這就從法律上保證了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水平。
3《教師法》在規定了教師權利和義務的同時,還明確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這就為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第二章 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及其相互關係
1教師權利義務的特殊的內涵
教師除了享有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外,作為一個特殊的職業群體,還享有和承擔與其職業特點相聯係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教師的權利是指教師在履行國家教育教學職責中依法享有的權利,這種權利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犯。
教師的義務是指教師在從事教育教學活動中應承擔的責任,它要求教師必須作出一定的行為或不得作出一定的行為。
權利和義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它構成了法律關係的內容。也就是說,法律關係主體間的權利和義務構成了法律關係的內容。《教師法》所調整的是教師同國家、社會、學校、家長、學生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這個關係中,教師為一方法律關係主體,國家、社會、學校、家長、學生為另一方法律關係主體。
2教師權利、義務間的相互關係
法律關係當事人(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相互聯係、相互依存的,當事人一方的權利,正是當事人另一方的義務。反之,一方的義務,正是另一方的權利。例如,《教師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製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這一條是教師應承擔的義務,但對於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來說也是一種權利。即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有權根據這一規定要求教師履行聘約,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第三章 《教師法》中關於教師權利的具體規定
1教師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
教育教學活動是一項極為複雜的工程,它既包括對受教育者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及技術的教育,也包括課程、教材教法、考試、評價等方麵的活動。進行教育教學是人民賦予教師的神聖權利,也是教師的光榮職責。1985年頒發的《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提出了"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社會主義建設必須依靠教育"的根本指導思想。社會主義教育的目的就是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和社會主義事業,具有為國家富強和人民富裕而艱苦奮鬥的獻身精神,不斷追求新知,具有實事求是、獨立思考、勇於創造的科學精神的新型人才。
隨著教育體製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發展,教育教學改革也在蓬勃展開,教師應充分利用自己享有的權利,改革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不相適應的教育觀念、教育方法、教育內容。例如,從現行的中小學生教育教學體係來看,還存在著許多弊端,其突出的表現是片麵追求升學率,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基本上都是圍繞這個中心進行的,這就造成了老師、家長隻注重學生的學習成績、分數而忽略了對學生整體素質的培養。因此,如果不對現行的教育體係進行全麵的改革,就不能完成提高全民素質和培養各級各類人才的任務。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既是教師的權利也是教師義不容辭的責任。
2教師享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