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應當對當地教師的醫療提供方便。
第三十條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善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中小學教師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資收入上與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同工同酬,具體辦法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三十二條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待遇,由舉辦者自行確定並予以保障。
第七章獎勵
第三十三條教師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麵成績優異的,由所在學校予以表彰、獎勵。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三十四條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向依法成立的獎勵教師的基金組織捐助資金,對教師進行獎勵。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複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
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複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違反國家財政製度、財務製度,挪用國家財政用於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學校。
(二)其他教育機構,是指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
(三)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第四十一條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其他類型的學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軍隊所屬院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製定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外籍教師的聘任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三條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