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青少年犯罪概述(1 / 1)

第一章 青少年犯罪概述

第一節 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青少年犯罪這個概念使用十分普遍,但概念的內涵和外延,無論在國外還是在國內,解釋卻不盡相同。這種不確定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麵:

其一,犯罪主體年齡界限上的不確定性。在絕大多數國家,青少年犯罪一般是指少年或未成年人犯罪。由於各國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不一致,所以,“少年”和“未成年人”的具體年齡界限也各不相同。美國青少年犯罪教養法規定:少年犯罪“是指不滿18周歲的人”實行“違犯美國法律但不受死刑或無期徒刑懲罰的行為”,青年犯“是指定罪時不滿22歲的犯人”。原聯邦德國青少年刑法規定:“少年指在行為時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未成年人是指在行為時已滿18歲不滿21歲的人”。我國刑法沒有用“青少年”概念,而是規定了“不滿14歲的未成年人”和“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犯罪的特殊處理。但在實際研究中並不局限於18歲以下,而往往把一部分青年成年人(18—25歲,甚至更大些)也包括進去,從而把犯罪主體確定為從兒童向成年期過渡這個伸縮性很大的年齡階段的人。

其二,犯罪內涵的不確定性。犯罪的內涵既可以指嚴格的刑事法學上界定的犯罪內涵,又可以理解成非刑事法學上的犯罪內涵。在實際研究中使用的“青少年犯罪”這個概念,是一個在內涵和處延上都擴大了的非刑事法學上的概念。不僅包括犯罪行為,還包括違法行為,不良行為。1980年聯合國預防和控製犯罪委員會秘書處為第六次聯合國預防犯罪及罪犯待遇大會編製的工作文件中,就提出可分“兩大類青少年犯罪行為”,一類即犯罪,另一類即包括逃學、逃跑和不正當的性行為等等。例如,美國新墨西哥州法律規定,一貫難以管教、一貫不服從、一貫任性、一貫逃離家庭、一貫逃學、一貫行為不端、違反道德、危害自己或他人健康和利益的兒童均為青少年犯罪者。很顯然,在這裏青少年犯罪概念已完全突破刑事法學上的犯罪概念,其內涵和處延都大大擴展了。

青少年犯罪這個概念的兩種含義,可以看成是對青少年犯罪概念的狹義和廣義的解釋。從狹義上來看,青少年犯罪是指刑法規定的某個特定年齡階級的人,實施了依法應受刑罰懲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這是一個嚴格的刑法學上的概念。從廣義上來看,青少年犯罪不僅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不良行為、不道德行為,在年齡界限上也超過了刑法上的規定。廣義上的青少年犯罪概念是一個社會學、犯罪學的概念,它與狹義的青少年犯罪概念有著不可分割的聯係。廣義的青少年犯罪概念是在狹義的青少年犯罪概念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社會學運用擴大的青少年犯罪概念作為科學研究的對象,其意義在於更完整地描述犯罪的發展進程和發展機製。

教育社會學作為教育學和社會學的交叉學科,在研究青少年犯罪這個現象時,是在狹義和廣義青少年犯罪概念的結合上進行的。這對於完整地把握青少年犯罪與教育的關係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