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道德感化
儒家認為,音樂“通乎政而改風平俗”,“正音”可使人之間和敬、相親、和順,而“淫音”則亂世、亂心。所謂“音正而行正”、“樂和民聲”。荀子在《樂論》中講音樂心理作用的特點是“入人也深,化人也速”。所以,用優秀的音樂作品鼓舞人的同時,也有利於身心健康。
音樂是一種影響人行為的特殊的東西,音樂既能激發人的原始本能,也能抑製這種本能。音樂有助於增強自我,幫助釋放和控製不良情緒,使人獲得真、善、美等情感體驗,使認知和情緒得到升華和滿足,表現人內心的豐富體驗和人格魅力。由於音樂深刻強烈地作用於人的意識,從道德倫理的角度看,有兩點十分明顯,這就是愛與誠。愛是道德的基礎,是音樂的底蘊。優秀音樂是道德的升華、道德的音化。像長笛、豎琴、大提琴三重奏《姑蘇行》的旋律,寧靜舒緩地刻畫出晨霧依稀、幽葉滴露、楊柳堤台的景色,優美的旋律,典雅而寧靜的音色,柔緩的節奏,使人產生一種溫馨甜蜜和幸福感,特別是重複聽後,每當樂句在耳際蕩漾,心中立即就湧起愛的激情,這是交織了感性和理性在一起的複雜的心理體驗。
音樂對群體的心理影響巨大。在《樂記》中概括為:當微弱焦慮的音樂流行時,人民就產生憂心忡忡的情感;舒暢和諧、緩慢平易、內容豐富、節奏鮮明的音樂流行,人民就安康快樂;粗壯威嚴,充滿激憤的音樂流行,人民產生嚴肅崇高的情感;舒暢洪亮、流暢柔和的音樂流行,人民就產生慈愛的感情;當淫邪散亂的音樂流行,人們就會產生淫亂的情感。
音樂的社會功能主要是以潛移默化的方式通過欣賞者的心理活動而得以發揮的。有人說,音樂蘊含了天地之靈氣,閃射著人性之光輝。崇高淨美的音樂語言,喚起並充實人的愛心,愛已、愛人、愛自然、愛社會、愛國家、愛正義…….這種愛,成為推動人們從事有益於人、有益於社會的活動的內在動力。此說不無道理,最典型的例證是我們經常看到運動員在激烈的競爭後站在領獎台上,隨著國旗升起,國歌奏響,在這熟悉親切的旋律之中,激情洶湧如波濤,淚水汩汩而出,不能自製。這是音樂中洋溢的愛國之情對人們發揮的震撼力量,讓人體驗到為國獻身的光榮。國歌這個旋律從她誕生的那天起,就激勵著無數人前赴後繼、為了中華民族獻出畢生的力量乃至生命。
音樂是心靈真誠的表達。“誠”是音樂的基本因素,古人說“唯樂不能以為偽”,音樂真實自然地將內心之真情樂化於外。
音樂是美的結晶,音樂之美滋潤人的心靈。在人的心理結構的建造過程中,形成一種對美的熱愛和追求的心理定勢,在這種積極的心理定勢作用下,人們以美的法則塑造自己,使心靈、情感、個性、舉止、行為、外表儀容都統一在美的基調之上,精神得真、善、美的升華。
音樂心理作用的生理基礎
音樂心理作用的產生是人體生理結構決定的。所有歡樂、悲哀都是我們大腦對外界客觀事物的特定反應,同時這種反應又影響到全身生理功能的協調。
根據神經心理學家的研究,音樂心理作用的產生主要依據於以下的中樞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