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標準內容比香港要更具民族特色,這符合“唯其民族的才是全世界的”的哲理。在歌曲一項,把我們國五聲音階、七聲音階的歌曲列為主要內容。對歌曲的選擇還明確規定我們國民歌與藝術歌曲至少50%。這個比例是否符合當今世界的藝術潮流,當然也值得探討。
台灣標準的創作活動一項,從創作節奏動作、節奏語言、節奏樂器的訓練到用五音階和分解和弦創作曲調,即興唱歌或即興吹奏樂器,這個過程把基本練習、樂理的教學進度體現在創作實踐之中,它強化已學過的知識,用自我們體會鞏固初步掌握的技巧,不過對創作的實施辦法沒有香港多樣化。
台灣標準對樂理一項的內容安排,注意了承前啟後的關係,從一年級到三年級安排密細,最基礎的知識全部囊括其中。對基本練習一項,體現了學以致用的原則,學生經過這些技巧訓練以後,基本上能主動順利地參加創作與參加社會上的音樂活動。
三、幾點建議
目標的實現隻有在明細規格的大綱中才能達到。通過內地、香港、台灣三種教學大綱的比較,我們國義務教育初中階段的音樂試用大綱的修訂可以從以下幾方麵考慮。
1.內地試用大綱多從理論性、政治性的認識出發,香港與台灣則多從實用性的角度出發,其實兩者是要相互兼顧的,但隻有通過實用、實踐才能達到理性的目的(審美,創造性思維的開通,淨化情感)。試用大綱修訂盡可能吸收港台的教學內容和參考其實施方法。
2.音樂是一種文化,是時代的音符,體現了豐富的曆史積澱與時代特色。因此在欣賞、聆聽、歌唱等課程中,既要研究熟悉自己祖先的東西,又要研究認識世界各國的音樂傳統。香港綱要在處理這種關係中比較適中,對中、西音樂及中、西著名音樂家能兼顧得當,我們的選材最好折中一些。
3.音樂素有藝術王冠之稱,她以特有的表情魅力,強有力地占據人們的心靈。列寧甚至說過:“我們不知道有什麼比《熱情奏鳴曲》(貝多芬作品)更為壯麗。”這充分說明,音樂的感染力有多強。我們應抓住音樂的特性,去展開自己的施教活動。隻要選材適當,施教得法,智力的與非智力的因素都會交融相會,思想性與藝術性也會和諧地體現。因此在歌唱、欣賞選材上,要增加音樂美的成分,強化音樂感受能力。
4.試用大綱的目標是正確的,但大綱的明細規格還未足以體現其目標的要求。目標高,而要求偏低,各年級之間知識點的深、廣度要求欠具體明確。盡管我們的教育事業還不夠發達,教學設備尤其是音樂教學設備還很簡陋,師資力量仍很薄弱,但還是應該在大力改善辦學條件、加快師資培訓的同時,重視大綱的建設,如果大綱空泛則施教過程中必然出現隨意性和簡單化的現象,從而影響一代人的音樂素養。
5.音樂創作活動能使學生將學到的基礎知識變為基本技能,加深對音樂的體驗和鞏固已學的知識,並能更好地豐富其思維想象力,促進其智力與非智力因素的發展,同時,還能加深音樂與其他學科的聯係。港、台的音樂教育對此十分重視,這從其大綱中即可看出。而在同屬於素質教育的我們國初中階段裏,此項要求在大綱中還未被列上議事日程,這似乎是一大疏忽和缺陷。因此,建議把音樂創作的教學活動在修訂時列入大綱中去,使之更為完善。
6.中國音樂曆史悠遠豐富,因此要有自己的特色,中國音樂這條支流,不可避免地要歸流於20世紀的音樂大潮之中,而且還應在我們的教學目的與教學內容中體現21世紀的新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