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性違法與性犯罪
第一節 概 述
一、性越軌、性違法與性犯罪的聯係與區別
(一)性越軌
性越軌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性越軌是指社會成員違反現存有關性的社會規範的行為,它包括違反社會道德規範的行為和違犯法律、法規的違法犯罪行為。狹義的性越軌主要是指違反性道德規範的行為。我國1998年6月出版的《中國性科學百科全書》中提出的性越軌行為主要有性變態行為、婚前性行為、婚外性行為、未婚同居、未婚先孕等。
(二)性違法
性違法也有廣義和狹義之說。廣義的性違法指所有違反有關性行為和性關係的法律、法規的行為,包括不構成犯罪的性違法行為和性犯罪行為。狹義的性違法是指違反有關性行為和性關係的法律和法規,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通常所說的性違法行為,主要是指狹義的性違法行為。性違法行為主要包括:賣淫、嫖娼行為;製作、複製、出售、出租或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錄像或其他淫穢物品,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侮辱婦女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在娛樂性營業場所進行的異性按摩行為;其他有關違反性行為和性關係的法律和法規,尚不構成犯罪的流氓行為,如在公共場所露陰、窺視他人裸體和性生活的行為等。
由於各國有關“性”的立法情況不同,在法律和法規中規定性違法行為的內容也有差別。在我國,有關狹義的性違法行為的主要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此外還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有關決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委發布的行政規章、通知和批複等,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1990年1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淫穢物品的規定》(1985年4月17日)、《賣淫嫖娼的決定》(1991年9月4日);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1993年9月4日);公安部《關於如何對待異性按摩、博采等問題的批複》等。根據這些法律和法規,尚不構成犯罪的、狹義的性違法行為主要包括:
1.賣淫行為和嫖娼行為。賣淫行為是為了獲得經濟和其他方麵的利益而自願與他人進行的性行為,而嫖娼行為是指以金錢和其他利益做交換而與他人發生的性行為。什麼情節構成賣淫嫖娼?對賣淫嫖娼的各種不同情節如何處罰?江蘇省公安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出台的“關於辦理賣淫嫖娼案件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嚴格區分了賣淫嫖娼行為與其他行為的界限。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係(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務,包括口淫、手淫、雞奸等)的行為。行為主體之間主觀上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已經談好價格或者已經給付金錢、財物,並且已經著手實施,但由於其本人主觀意誌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係的;或者已經發生性關係,但尚未給付金錢、財物的,都可以按賣淫嫖娼行為依法處理。公安機關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處理時,按照以下量罰基準執行:對賣淫嫖娼者,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 000元以下罰款;對具有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賣淫嫖娼、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員初次賣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賣淫等屬於“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對賣淫嫖娼人員,除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對具有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人員多次賣淫嫖娼、18周歲以上人員賣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收容教育;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並由公安機關處5 000元以下罰款。對查獲的賣淫嫖娼人員,應當強製進行性病檢查。對患有性病的,進行強製治療。
當前我國的賣淫嫖娼現象依然很嚴重,受這一不良社會風氣和性解放思潮的影響,一些男女大學生也因耐不住寂寞、好奇或經濟方麵的原因,存在嫖娼和賣淫的現象。
2.製作、複製、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錄像或者其他淫穢物品、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當前高校中的黃色影碟、毛片有日趨泛濫的趨勢,大學生中傳看色情製品的也不在少數。這些色情製品有的是個別大學生買來大家輪流看,更多的色情製品則是通過當前發達的網絡進行傳播和泛濫。網絡為大學生獲取色情製品提供了更為便利的條件,大學生們可以很方便地從網上將色情電影下載下來刻錄成光盤觀看。這些色情“鴉片”在大學生中的傳播和泛濫,本身就是一種性違法行為,另外其對大學生性心理也會產生較大的毒害,是刺激大學生產生性違法和性犯罪動機的主要因素之一。
3.侮辱婦女、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
4.在娛樂性營業場所進行的異性按摩行為。
5.其他違反有關性行為和性關係的法律和法規、尚不構成犯罪的流氓行為。例如,在公共場所露陰的行為,窺視他人的裸體和性生活的行為等。在大學校園裏經常會聽到有關窺陰者、露陰者或戀物者的信息,他們當中就有很大一部分是性心理變態的大學生。
(三)性犯罪
性犯罪是指以滿足性欲或以營利為目的,故意侵犯他人的性權利、性健康或由於性混亂而妨害社會秩序,有傷社會風化並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違反刑事法律規範並構成刑事犯罪的行為。性犯罪還包括傳播、出版、發行帶有淫穢內容的黃色出版物和音像製品。我國刑法中並未使用“性犯罪”這個概念,通常使用的“性犯罪”泛指一組與性有關的犯罪。根據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可納入性犯罪的罪名主要有:強奸罪;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壞軍婚罪;故意傳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奸淫幼女罪;強迫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聚眾淫亂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等。
(四)性犯罪與性越軌、性違法的聯係和區別
在不同國家、不同曆史時期,由於人們的性觀念、風俗習慣以及法律規範的內容存在差別,性越軌、性違法與性犯罪的概念也存在著一些差異。從廣義的角度來說:廣義的性越軌包含範圍最廣,既包括違反有關性的社會道德規範的行為,又包括違犯性的有關法律、法規的違法犯罪行為,廣義的性違法行為不僅包括了那些並不構成犯罪的性違法行為,也包括與性行為和性關係有關的犯罪行為。違法行為分“一般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兩種。一般違法行為根據違法情況,有的應受行政處分,有的應受民事處分,還有一些是輕微的違法。而嚴重違法行為則是指觸犯了刑法,應受到刑事處分的行為,這種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也就是說,從廣義角度來看,性越軌包括性違法和性犯罪,而性違法包括一般性違法和性犯罪,性犯罪是包含在性越軌和性違法之內的。而從狹義的角度來看,性越軌、性違法與性犯罪是具有一定聯係的三個不同概念。狹義的性越軌行為主要是指違反性道德規範的行為。一些性變態行為(如同性戀行為、異裝癖行為、戀獸癖行為)、未婚同居、未婚先孕、通奸等行為,可以看做是違反社會道德規範的性越軌行為,但是法律和法規並未明文規定或者加以禁止,因而不屬於性違法行為。狹義的性違法特指未違反刑事法律規範,不構成刑事犯罪的性違法行為。狹義的性犯罪僅指構成刑事犯罪的性違法行為。
二、性犯罪的特點
性犯罪具有以下特點:手段殘暴、野蠻;犯罪組織具有糾合性、團夥性;以散布淫亂思想,使用淫亂製品、性藥物等手段和提供物質條件與婦女發生非暴力脅迫的性行為;對其他犯罪具有誘發性;腐化社會風尚,嚴重幹擾和破壞社會秩序和家庭和睦;思想淫亂,墮落,在上述情況和條件下誘發淫亂思想而進行兩性混雜的性交行為,已達到受刑法處罰的程度。
三、性犯罪的類型
(一)刑法上的性犯罪類型
在我國的刑法中,性犯罪問題並未設專章論述,而是分散於有關各章條文之中。有關性犯罪的具體罪名有:強奸罪;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強製、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聚眾淫亂罪;製作複製出版、販賣淫穢物品罪;傳播淫穢物品罪等,下麵僅介紹部分性犯罪類型。
1.強奸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對強奸罪作了規定,它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誌,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奸淫不滿14周歲幼女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奸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上述情形作為加重法定情節之一。對奸淫幼女的行為,過去在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都單獨以奸淫幼女罪論處。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02年3月15日公布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中規定,對刑法第236條的罪名統一稱為強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我國刑法對以非暴力、脅迫手段強奸婦女的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隻概括規定為“以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和刑法理論主張,強奸罪的構成要具備四個要件,即犯罪客體、客觀方麵、犯罪主體、主觀方麵。強奸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即婦女自主決定自己的合法性行為,拒絕接受與其配偶外的男性發生性行為的權利。強奸罪的對象必須是女性,既包括14周歲以上的少女或成年婦女,也包括不滿14周歲的幼女。關於強奸所侵犯的客體,刑法學界主要有四種觀點:其一,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其二,婦女性的自由權利;其三,婦女合法婚姻性行為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其四,婦女的人身權利、身心健康、人格和名譽等。強奸罪在客觀方麵的要件是違背婦女意誌,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暴力,是指對被害人身體實施打擊或強製,使婦女在不能或不敢反抗的情況下被奸淫。脅迫,是指對被害人實行精神上的控製,以威脅恐嚇的方法,迫使婦女忍辱屈從,不敢反抗。如以行凶、殺害、揭發隱私、毀壞名譽相威脅;利用迷信進行恐嚇等。其他手段,是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婦女處於不知或無力反抗的狀態,從而達到奸淫之目的。比如用酒將婦女灌醉、用藥物麻醉、利用婦女昏迷、熟睡、患病等。與無責任能力的婦女,如精神病患者或呆傻婦女發生性行為的,無論是否強行,均構成強奸罪,因為她們不能真正表達自己的意誌,無論從道義上或法律上都不可能對其真實意願做出判斷;所謂違背婦女意誌,是指違背婦女當時的真實意願,實施強行性交的行為,是指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人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情況下,實施的奸淫。這是強奸罪的客觀表現。強奸罪的主體是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實施了強奸行為的自然人。強奸罪的主體必須是男子。但婦女教唆或幫助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實施強奸的,應以共犯論處。如果婦女教唆或幫助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實施強奸,對婦女單獨按強奸罪定罪處罰。關於丈夫能否成為強奸罪的主體,我國刑法學界對這一問題也有爭議。有觀點認為丈夫強奸妻子不構成強奸罪,因為結婚以後妻子對丈夫的性行為已經表示終身同意,因而丈夫的每次性行為不必都要征得妻子的同意。但未婚妻與無效婚姻不在此限。也有觀點認為,為了尊重女方,丈夫也不能強行與妻子性交,否則,也就構成強奸罪。也還有觀點認為,丈夫強行與妻子性交,構成傷害罪。強奸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為14周歲以上。強奸罪的主觀方麵要件隻能是直接故意,並且具有奸淫的目的。這裏麵存在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強奸罪與猥褻罪區別,它們區別的關鍵就是是否具有奸淫的目的。主觀方麵涉及一個爭議問題,就是奸淫幼女的行為人對幼女的年齡是否要明知的問題。我國刑法對奸淫幼女的主觀要件隻規定故意,而未規定要明知女方的年齡是幼女。但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是主張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即原則上不要求行為人明知女方是幼女,但某些特殊情況下與幼女發生的性行為除外,如發育早熟體態像少女的幼女,謊報年齡為少女,與男青少年交友戀愛中發生的性行為,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可以不定強奸罪。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四個要件的性行為,則構成強奸罪。
2.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8條規定: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①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②強迫不滿14周歲的幼女賣淫的;③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④強奸後迫使賣淫的;⑤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9條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不滿14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心理狀態上的性犯罪分類
從性犯罪主體處於不同的心理狀態來看,犯罪者可分成以下幾種類型。
1.精神病造成的性犯罪 嚴重的精神病患者在患病期間,由於具有病態的心理過程,容易出現性犯罪行為。一般易導致性犯罪的精神病有以下幾種:①精神分裂症。偏執型精神分裂症受幻覺、妄想的支配可出現性犯罪。而青春型精神分裂症患者則在性欲亢進、情緒興奮和內控製力下降時可能出現性衝動行為,俗稱“花癲”。另外精神分裂症病人情緒不穩、殘暴、內製力差、道德意識減弱,也可能出現性犯罪。②躁狂症。輕躁狂症患者情緒高昂、行為輕浮、性欲增強,可因自控能力下降出現性犯罪行為。男性會調戲婦女甚至強奸,女性則可能主動色引男性甚至淫亂。③器質性精神病。各種腦部器質性精神病可因幻覺、妄想、人格改變、智力低下等異常心態造成性犯罪,少數器質性精神病也可在意識障礙時出現性侵害,如癲。④精神發育遲滯。邊緣型和輕度智力障礙者由於行為衝動和內抑製能力減弱,法律常識欠缺,可出現性犯罪。
2.輕型精神障礙患者的性犯罪 神經症、變態人格和性變態在廣義上也屬精神病的範圍,從症狀上看比較輕,精神活動的統一性和社會適應能力未遭到明顯破壞,這裏把它們歸為“輕型精神障礙”。①神經症。女性癔症患者具有感情用事、意誌較薄弱、理智不清、處事較幼稚、暗示性強等心理缺點,容易在別有用心的人的誘惑下陷入淫亂活動或從事賣淫活動。②變態人格。悖德型人格者具有違紀犯法傾向,容易發生猥褻或奸淫婦女、強奸與輪奸、賣淫等性違法犯罪行為,是性犯罪中所占比例最高的一種異常人格。③性變態。性變態者如同性戀、戀童癖、露陰癖、窺陰癖、戀物癖、異裝癖等患者,多會受其本身歪曲的性衝動所影響而產生實際行動上的性違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