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的環境觀

人類在長期與環境的共存與鬥爭中逐漸認識了環境。人類對其賴以生存的地球環境及人類與環境相互關係的基本認識就是人類的環境觀,在一些相鄰的學科中或稱之為自然觀,或人地關係論。它決定了人類對環境的態度並製約著人類在生產和生活中的行為。環境觀是建立在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綜合知識基礎上的,因此它隨著社會與科學的發展而改變。一個民族或一個社會在某一曆史時期的環境觀指導和製約著該民族或該社會的行為(生產和生活);社會行為作用於環境,造成環境的變化,這種變化又反過來影響和製約人類社會的發展。因此,在研究當代的環境問題之前,不妨回顧一下曆史上人類環境觀或自然觀的變化。

一、天命論的自然觀

遠古時代生產力水平低下,人類對自然界處於一種依附或順應的關係。科學技術的發展限於直覺地和表麵地觀察和記述自然現象,對自然規律尚無正確認識。對林火、洪水、火山、地震等自然力的恐懼產生了原始宗教——從圖騰、自然神、祖先神到人格神,都反映了人類對自然的屈服;另一方麵,征服自然的幻想與欲望產生了美麗的神話——大禹治水、誇父逐日、精衛填海、女媧補天,以及西方神話中的巨人安泰等,均屬征服自然幻想的體現。

雖然某些先哲憑其“天才直覺”而具有自發唯物主義和樸素辨證法的自然觀,但占統治地位的哲學思潮是唯心主義和宗教神學的天命論,把一切自然現象及其對人類生產與生活的影響歸結為某種超自然力量的作用。殷虛卜辭中有“帝其令雨”、“帝其令風”、“帝令雨足年,帝令雨弗其足年”,把晴雨變化和年成好壞都歸結為上帝的旨意。《詩經》雲:“敬之敬之,天維顯思。命不易哉!毋曰高高在上;陟降厥土,日監在茲!”告誡人們敬天,不要以為蒼天高高在上不管事,其實它每日臨凡監視著蒼生。孔子主張“君子三畏”,第一就是“畏天命”。古希臘哲學家也有類似的觀點,柏拉圖認為地球上一切可以觀察到的事物不過是理念的拙劣的摹象。泰勒斯則認為神用水創造出萬物。這些神創造論者認為自然界是上帝創造的,主觀唯心論者則認為自然界是人類精神的產物,都否認自然界固有的客觀規律和人類對自然界的影響。

二、地理環境決定論

在天命論占統治地位的遠古時代,地理環境決定論(Determinism,又稱決定論)早已埋下了種子,這就是恩格斯在《自然辨證法》中所說的“在希臘哲學的多種多樣的形式中,差不多可以找到以後各種觀點的胚胎、萌芽”。環境決定論把自然環境看作社會發展的決定因素。例如,希波克拉底(Hippokrates,公元前約460—前377年)在其著作《論空氣、水和地方》裏這樣論述人類與環境的關係:“(居住在酷熱氣候裏的)人們比北方人活潑和健壯,聲音較清明、性格較溫和、智慧較敏銳。”我國古代哲學家老子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也同樣具有環境決定論的思想。

歐洲文藝複興運動以後,環境決定論又進一步發展。法國哲學家孟德斯鳩(Montesquieu,1689—1755)在其名著《論法的精神》(Espritdeslois,1748)中,強調了地區特征特別是氣候對種族生理、心理的影響。他認為“氣候的王國才是一切王國的第一位……異常炎熱的氣候有損於人的力量和勇氣,居住在炎熱氣候下的民族秉性懦怯,必然引導他們落到奴隸的地位……”。英國曆史學家巴克爾(HenryThomasBuckle,1821—1862)在其《英國文明史》(1857)一書中,專門論述了環境對社會組織和個人氣質的影響,並把個人和民族特征歸之於自然環境的效果。該書認為“高大的山脈和廣闊的平原(如在印度)使人產生過度的幻想和迷信。”“當自然形態較小而變化較多時(如在希臘),就使人早期發展了理智。”“生活在極北緯度的人民從來不曾有過溫帶地區居民那樣卓著的穩定的事業。”他還論證了氣候不僅能激勵人或使人衰弱,也對人的工作與能力的堅定性產生影響。他的曆史學體係的基本框架是:地理環境、氣候條件影響人的生理,生理差異導致人的不同精神和氣質,因而形成不同的社會曆史。

上述這些學者可看作環境決定論的先驅,而公認的環境決定論的倡導者乃是德國地理學家拉采爾(FriedrichRatzel1844—1904)。在他的主要著作中大量探討自然環境對人類活動的影響。其兩卷本《人類地理學》(1882—1892)探討了三方麵的問題:(l)地球表麵居民的分布和集團;(2)作為人類遷移結果的這些分布對自然環境的依賴性;(3)自然環境對個人和社會所產生的影響,例如氣候對民族特性的影響。他在該書中把人說成是環境的產物,認為人和生物一樣,其活動、發展和分布均受環境的嚴格限製,環境“以盲目的殘酷性統治著人類的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