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電子商務試點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藥品監督管理,規範藥品電子商務行為,保證人民用藥安全、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藥品電子商務,是指藥品生產者、經營者或使用者,通過信息網絡係統以電子數據信息交換的方式進行並完成各種商務活動和相關的服務活動。
第三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信息產業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藥品電子商務試點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嚴禁無生產、經營企業名稱,無批準文號和質量檢驗報告的藥品,以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有特別限製的藥品(毒性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等)上網進行信息發布或交易。
第二章藥品電子商務主體資格審驗
第五條藥品電子商務試點網站除按有關規定注冊外,必須取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批準。
第六條藥品電子商務試點網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且有較強的經濟實力,能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試點起步階段,藥品電子商務網站須由證照齊全的醫藥經營企業搭建,醫藥批發企業也可與合法的互聯網信息服務者(ICP)共建藥品電子商務網站,並對所建網站負責;
(二)關鍵崗位工作人員具有一定的藥品專業知識,且有執業藥師負責網上谘詢;
(三)不直接參與藥品經營,不從藥品差價中獲得利益;
(四)有能力對上網企業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並對審查失職負責;
(五)完整保存交易記錄;
(六)符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七條藥品電子商務試點網站必須在其網頁首頁標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同意的文件。
第八條藥品電子商務試點網站必須與利用本網站進行藥品網上交易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簽定書麵協議,並負責對進入網站的企業、產品的合法性進行審核。
未與藥品電子商務試點網站簽訂協議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從試點網站獲取相關信息,但不得利用試點網站進行藥品商業信息發布或進行網上交易活動。個人從進入網站的零售企業購買非處方藥品的除外。
第九條藥品電子商務試點網站發布有關企業信息時,必須同時標明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名稱、《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及其編號;發布有關藥品信息時,必須同時標明藥品名稱、批準文號、生產批號、藥品質量檢驗報告、生產企業名稱、注冊商標等,有關適應症及用法、用量和禁忌症必須符合藥品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藥品電子商務試點網站必須對利用本網站發布的藥品廣告的批準文號進行審核。嚴禁發布無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的廣告。
第十一條藥品電子商務試點網站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提前報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一)網站名稱變化的;
(二)網站法定代表人變化的;
(三)網站注冊地址變化的。
第十二條一經發現上網交易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有違法行為或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的,網站應立即停止其網上交易,並及時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協助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查處。
第十三條藥品電子商務網站必須有網站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製度、技術保障措施、用戶信息安全管理製度等。
第三章對上網從事藥品交易的經營企業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藥品經營企業,經與藥品電子商務試點網站簽訂協議,可在該網站從事藥品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