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布允許刊播處方藥廣告的第一批醫藥專業媒體名單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聞出版署:
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處方藥廣告審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藥管市[2001]14號)規定,粉針劑、大輸液類和已經正式發文明確必須憑醫生處方才能銷售、購買和使用的品種以及抗生素類的處方藥,自2001年2月1日起,停止受理和審查在大眾媒體發布廣告的申請。上述品種的廣告隻能在醫藥專業媒體發布。現就醫藥專業媒體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醫藥專業媒體是指具有國家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批準的具有國內統一刊號(CN號),由醫藥衛生科研教育機構、學術團體等專業部門主辦的,以醫藥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為主要讀者對象的醫藥衛生類報刊(不含麵向大眾的科普刊物);
二、經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現研究確定中華內科雜誌等164種報刊為第一批醫藥專業媒體(見附件);
三、凡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未被列入第一批醫藥專業媒體目錄的,可持樣刊和國家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批準的國內統一刊號批件原件、廣告經營許可證原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確定同意後,將樣刊、批準統一刊號批件複印件及廣告經營許可證複印件一並上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聞出版署予以審查批準公布。
四、大眾媒體禁止發布的處方藥廣告中必須注明“僅限醫藥專業媒體發布”字樣。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一批醫藥專業媒體名單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聞出版署
二○○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