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確定供貨企業的法定資格及質量信譽。
(二)審核所購入藥品的合法性和質量可靠性。
(三)對與本企業進行業務聯係的供貨單位銷售人員,進行合法資格的驗證。
(四)對首營品種,填寫“首次經營藥品審批表”,並經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和企業主管領導的審核批準。
(五)簽訂有明確質量條款的購貨合同。
(六)購貨合同中質量條款的執行。
第二十五條對首營品種合法性及質量情況的審核,包括核實藥品的批準文號和取得質量標準,審核藥品的包裝、標簽、說明書等是否符合規定,了解藥品的性能、用途、檢驗方法、儲存條件以及質量信譽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購貨合同中應明確質量條款。
(一)工商間購銷合同中應明確:
1、藥品質量符合質量標準和有關質量要求;
2、藥品附產品合格證;
3、藥品包裝符合有關規定和貨物運輸要求。
(二)商商間購銷合同中應明確:
1、藥品質量符合質量標準和有關質量要求;
2、藥品附產品合格證;
3、購入進口藥品,供應方應提供符合規定的證書和文件;
4、藥品包裝符合有關規定和貨物運輸要求。
第二十七條購進藥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完整的購進記錄。記錄應注明藥品的品名、劑型、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進數量、購貨日期等項內容。購進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第二十八條購進特殊管理的藥品,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管理規定進行。
第五節驗收與檢驗
第二十九條藥品質量驗收,包括藥品外觀的性狀檢查和藥品內外包裝及標識的檢查。
包裝、標識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一)每件包裝中,應有產品合格證。
(二)藥品包裝的標簽和所附說明書上,有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有藥品的品名、規格、批準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等;標簽或說明書上還應有藥品的成分、適應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以及貯藏條件等。
(三)特殊管理藥品、外用藥品包裝的標簽或說明書上有規定的標識和警示說明。處方藥和非處方藥按分類管理要求,標簽、說明書上有相應的警示語或忠告語;非處方藥的包裝有國家規定的專有標識。
(四)進口藥品,其包裝的標簽應以中文注明藥品的名稱、主要成分以及注冊證號,並有中文說明書。
進口藥品應有符合規定的《進口藥品注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複印件;進口預防性生物製品、血液製品應有《生物製品進口批件》複印件;進口藥材應有《進口藥材批件》複印件。以上批準文件應加蓋供貨單位質量檢驗機構或質量管理機構原印章。
(五)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應有包裝,並附有質量合格的標誌。每件包裝上,中藥材標明品名、產地、供貨單位;中藥飲片標明品名、生產企業、生產日期等。實施文號管理的中藥材和中藥飲片,在包裝上還應標明批準文號。
第三十條藥品驗收應做好記錄。驗收記錄記載供貨單位、數量、到貨日期、品名、劑型、規格、批準文號、批號、生產廠商、有效期、質量狀況、驗收結論和驗收人員等項內容。
驗收記錄按《規範》第三十五條要求保存。
第三十一條對銷後退回的藥品,驗收人員按進貨驗收的規定驗收,必要時應抽樣送檢驗部門檢驗。
第三十二條對特殊管理的藥品,應實行雙人驗收製度。
第三十三條首營品種應進行內在質量檢驗。某些項目如無檢驗能力,應向生產企業索要該批號藥品的質量檢驗報告書,或送縣以上藥品檢驗所檢驗。
第三十四條藥品抽樣檢驗(包括自檢和送檢)的批數,大中型企業不應少於進貨總批次數的1.5%,小型企業不應少於進貨總批次數的1%。
第三十五條藥品檢驗部門或質量管理機構負責藥品質量標準的收集。
第三十六條藥品檢驗應有完整的原始記錄,並做到數據準確、內容真實、字跡清楚、格式及用語規範。記錄保存5年。
第三十七條用於藥品驗收、檢驗、養護的儀器、計量器具及滴定液等,應有使用和定期檢定的記錄。
第六節儲存與養護
第三十八條藥品儲存時,應有效期標誌。對近效期藥品,應按月填報效期報表。
第三十九條藥品堆垛應留有一定距離。藥品與牆、屋頂(房梁)的間距不小於30厘米,與庫房散熱器或供暖管道的間距不小於30厘米,與地麵的間距不小於10厘米。
第四十條藥品儲存應實行色標管理。其統一標準是:待驗藥品庫(區)、退貨藥品庫(區)為黃色;合格藥品庫(區)、零貨稱取庫(區)、待發藥品庫(區)為綠色;不合格藥品庫(區)為紅色。
第四十一條對銷後退回的藥品,憑銷售部門開具的退貨憑證收貨,存放於退貨藥品庫(區),由專人保管並做好退貨記錄。經驗收合格的藥品,由保管人員記錄後方可存入合格藥品庫(區);不合格藥品由保管人員記錄後放入不合格藥品庫(區)。退貨記錄應保存3年。
第四十二條不合格藥品應存放在不合格品庫(區),並有明顯標誌。不合格藥品的確認、報告、報損、銷毀應有完善的手續和記錄。
第四十三條對庫存藥品應根據流轉情況定期進行養護和檢查,並做好記錄。檢查中,對由於異常原因可能出現問題的藥品、易變質藥品、已發現質量問題藥品的相鄰批號藥品、儲存時間較長的藥品,應進行抽樣送檢。
第四十四條庫存養護中如發現質量問題,應懸掛明顯標誌和暫停發貨,並盡快通知質量管理機構予以處理。
第四十五條應做好庫房溫、濕度的監測和管理。每日應上、下午各一次定時對庫房溫、濕度進行記錄。如庫房溫、濕度超出規定範圍,應及時采取調控措施,並予以記錄。
第七節出庫與運輸
第四十六條藥品出庫時,應按發貨或配送憑證對實物進行質量檢查和數量、項目的核對。如發現以下問題應停止發貨或配送,並報有關部門處理:
(一)藥品包裝內有異常響動和液體滲漏;
(二)外包裝出現破損、封口不牢、襯墊不實、封條嚴重損壞等現象;
(三)包裝標識模糊不清或脫落;
(四)藥品已超出有效期。
第四十七條藥品批發企業在藥品出庫複核時,為便於質量跟蹤所做的複核記錄,應包括購貨單位、品名、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數量、銷售日期、質量狀況和複核人員等項目。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配送出庫時,也應按規定做好質量檢查和複核。其複核記錄包括藥品的品名、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數量、出庫日期,以及藥品送至門店的名稱和複核人員等項目。
以上複核記錄按《規範》第四十五條的要求保存。
第四十八條藥品運輸時,應針對運送藥品的包裝條件及道路狀況,采取相應措施,防止藥品的破損和混淆。運送有溫度要求的藥品,途中應采取相應的保溫或冷藏措施。
第八節銷售
第四十九條藥品批發企業應按規定建立藥品銷售記錄,記載藥品的品名、劑型、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商、購貨單位、銷售數量、銷售日期等項內容。銷售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第五十條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藥品不良反應報告製度的規定和企業相關製度,注意收集由本企業售出藥品的不良反應情況。發現不良反應情況,應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
第三章藥品零售的質量管理
第一節管理職責
第五十一條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應按依法批準的經營方式和經營範圍經營藥品。連鎖門店應在門店前懸掛本連鎖企業的統一商號和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