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轉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規範廣告法律谘詢服務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在藥品廣告審查工作中,有的地區廣告法律谘詢機構違反《廣告法》、《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出具藥品廣告審查批準證明,違法審查藥品廣告,造成藥品廣告審查工作的混亂。
為進一步規範廣告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近日下發了《關於規範廣告法律谘詢服務的通知》工商廣字(2001)第103號,通知要求,廣告法律谘詢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僅是為廣告活動當事人提供的專業性法律谘詢意見,不是判定該廣告是否合法的法定依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時,廣告法律谘詢機構出具的意見隻能做為參考依據。並要求,經過廣告法律谘詢機構谘詢的廣告,在發布時不得出現谘詢編號。
請各地加強與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聯係,作好藥品廣告審查管理工作,工商廣字(2001)第103號文各地執行落實情況及時上報我司。
附件:《關於規範廣告法律谘詢服務的通知》工商廣字(2001)第103號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司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工商廣字[2001]第103號
關於規範廣告法律谘詢服務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來,一些廣告法律谘詢機構對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過的藥品、醫療器械等廣告仍然進行法律谘詢時,對有關部門審批的批準文件進行隨意修改,造成了不良影響。為進一步規範廣告法律谘詢機構的谘詢服務行為,現就有關問題重申如下:
一、廣告法律谘詢機構開展法律谘詢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廣告活動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並對提供的法律谘詢意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廣告法律谘詢機構出具的法律谘詢意見書僅是為廣告活動當事人提供的專業性法律谘詢意見,不是判定該廣告是否合法的法定依據。對經過廣告法律谘詢機構谘詢的廣告,如有違法問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查處。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時,廣告法律谘詢機構出具的意見隻能做為參考依據。如果廣告內容違法,廣告活動主體必須對該廣告承擔法律責任。
三、經過廣告法律谘詢機構谘詢的廣告,在發布時不得出現谘詢編號。
四、從事廣告法律谘詢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辦的廣告法規知識培訓,並取得廣告審查員證書。未取得廣告審查員證書的,不得從事廣告法律谘詢工作。
各地應當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廣告法律谘詢機構的規範工作。在執行中如遇到具體問題,請及時研究解決並報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一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