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藥管理局關於加強科技、教育、對外合作管理的幾點意見
為了有效地開展對外科技、教育合作,進一步明確管理程序,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一、對外科技和教育合作,可分為官方和民間合作兩類,據此規定相應的管理程序。
二、官方合作,按照我國國家科委、外交部於1983年發布的《關於對外官方科技合作管理辦法》執行。
根據該文件規定,我局各單位根據我國與外國的政府間協議所簽訂的交流、合作協議(包括協定,議定書,換文,會談紀要和備忘錄),屬三級官方協議。這類協議文本草案應事先報我局審核同意才能與國外有關單位商談;擬正式簽字的文本也按此程序報批。
各單位應將有關審核、審批的文本草案(包括有關的背景材料)在兩個月前報外事局並抄送科教司。
三、民間協議,是各單位通過各種渠道開展的對外交流、合作(包括校際交流)所形成的文件。在對外接觸前將擬定的協議(合作項目)報科教司征求意見,在正式簽訂協議二個月前應將文本及有關背景材料報外事局和科教司審核。
四、上述各類協議,一經簽訂應認真執行,特別是官方協議執行過程中的問題要及時向外事局報告,以便及時向國家科委和有關部門報告。
五、加強對外合作、交流的計劃性和經驗總結。各單位每年的出國考察,進修、出席國際會議的計劃,按外事局規定報送計劃,並抄送科教司。在科技教育合作中人員派出(包括合作科研、進修、講學等),按照教委有關出國留學人員管理辦法辦理,也要納入計劃,按有關規定報批。
要及時總結經驗。每年年底前要對本年度的合作、交流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書麵總結,報外事局和科教司。出國考察、科技合作,校際交流,回國後的總結分送外事局和科教司。
六、重視對外交流中的科技保密問題。各單位要按照國家科委發布的《科學技術保密條例》和我局製定的《中西藥品、醫療器械科學技術保密細則》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凡在對外合作交流中涉及中藥、菌種等生物資源的交換、贈送或攜帶出國均需經我局科教司保密審查,實驗室技術出口(包括進修生研究生攜帶國內重點科研項目到國外進行工作)由科教司進行技術審查和保密審查;出口進行學術交流的論文、講稿由各單位審查,涉及保密問題的送交科教司審查。以上事項,均需事前兩個月報批。上報時,主送科教司、抄送外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