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藥管理局關於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幹規定(暫行)
為進一步做好出國留學人員的選派和管理工作,更好地貫徹中央關於出國留學人員工作方針,現結合我局的具體情況。暫行規定如下:
一、指導原則
(一)出國留學人員工作是對外開放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吸收國外先進的科學技術管理經驗和加強高級專門人才培養的重要途徑。根據國家醫藥事業發展的需要,有計劃地發展各種形式的出國留學,必須長期堅持。
(二)認真貫徹“按需派遣,保證質量,學用一致”的方針,加強對出國留學人員的計劃選拔和管理教育,努力創造條件,使留學人員回國能學以致用,為醫藥事業現代化充分發揮作用。
(三)出國留學工作要從實際出發,密切結合醫藥事業的發展需要,以解決教學科研、生產中重要問題和增強我培養高級人才的能力。
(四)出國留學工作要堅持博采各國之長的原則。選派國別不要過於集中,派出留學人員的層次結構要合理,留學的學科應兼顧基礎學科和應用學科,以應用學科為重點。
二、組織管理
我局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由科教司和外事局共同負責。
各單位有關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的計劃,選派人員的材料等主送科教司、抄送外事局,有關單位公派留學人員的計劃主送外事局,抄送科教司,確定單位公派派出人選的申報材料主送科教司,抄送外事局,上述計劃、材料等均由主送部門審批下達。
在職人員申請自費出國留學,應按有關規定辦理,並報局外事局、科教司備案。
三、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選派
(一)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身份按選派計劃分為國家公派和單位公派;按留學目標分為大學生,研究生、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
公派人員的身份均在出國前確定,出國後不得改變。
(二)單位公派以派遣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為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研究生應當少派、精派,主要是補國內不足的學科,數量一般不超過單位公派總數的20%,同時積極開辟中外合作培養博士生的途徑。在校學生(含研究生)不能以單位公派方式選派,個別特殊情況者,需經局批準。
(三)國家公派的留學人員名額,由局依照國家教委、科委下達的分配方案,根據各單位的計劃和實際情況統一安排,各單位派出的人選經局審核後,報國家教委備案。
單位公派人員的名額。由局依照國家教委下達的控製額,根據各單位的計劃和實際情況安排、調劑,為此各單位必須於每年11月15日前報送下一年度的單位公派的計劃,由局上報國家教委審核。
(四)為了加強選派工作的計劃性,做到“按需派遣”,必須認真做好出國留學人員預備隊伍的建設工作。各單位要結合本單位的工作任務和發展規劃,依照國家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優先考慮中年技術骨幹,建立2-3年內計劃派出人員的預備名單。並依此有計劃地進行包括外語強化在內的各項準備工作。
(五)凡未列入預備隊伍或未經單位批準的在職、在學人員,不得擅自聯係國內外獎學金、貸學金等資助,各單位不準為上述人員提供成績單、推薦信、介紹信等對外聯係出國留學的材料。
(六)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條件
1.政治條件: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思想品德優良,在實際工作中表現突出,積極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具體審批要求按國家教委“關於加強公派出國留學人員政治審查工作的通知”〔(87)教外綜字210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