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藥管理局關於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幹規定(暫行)(2 / 3)

2.業務條件:出國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應是教學、科研、管理和生產的業務骨幹,具有本專業紮實的理論基礎和實際技能,一般應為大學畢業後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五年以上或獲得碩士學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二年以上,其中表現較好,工作成績優秀的人員,方可列入預備隊伍。

3.年齡條件:出國進修人員的年齡,一般不超過五十歲。副教授及相應職稱以上人員的短期(3-6個月)出國訪問學者年齡可適當放寬。攻讀博士學位的年齡,一般在三十五歲以下。

4.外語條件:各類出國留學人員都應掌握相應國家的語言文字,能夠比較熟練地閱讀有關書刊。有一定的聽說讀寫能力,他們的外語能力必須通過國家和有關方麵組織的考試。

5.身體條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健康狀況,必須符合出國留學的規定標準,經過省、市一級醫院檢查並得到健康合格證書(有效期一年),並必須是近二年內一直正常上班者。

6.按上述基本條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選拔,實行基層單位推薦,學術組織、技術部門評議(考核),人事部門審核,單位領導核準後報局審批。

(七)公派留學人員的管理

1.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出國前必須與派出單位簽訂“出國留學協議書”,並經法律機關公證。簽訂協議書的具體事宜按國家教委、司法部有關文件〔(87)教外綜字886號〕執行。

2.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在申請及辦理有關事宜時,必須使用國家統一製定的各類表格,各單位及個人要認真填寫,否則不予受理。

3.公派出國留學人員應按規定期限與導師商定進修安排,學習期滿按期回國,不得受雇於外國機關、學校、企業等單位,如確因業務需要,需延長時間,應按國家教委關於“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申請延長留學期限的管理細則”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4.凡未經派出單位及主管部門批準,留學人員超過規定的出國留學期限為“逾期不歸”,派出單位應對本人進行教育,並可從逾期下個月開始停發其國內工資,還可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是否保留其公職。

5.公派出國留學人員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轉跨國家學習,也不得隨意更改出國前確定的專業及學習計劃,如確有必要,須先征得本單位同意,履行批準手續。

6.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出國前,各派出單位要采取各種有效形式組織短期集訓。組織學習有關對外工作的方針政策,並進行愛國主義、國際主義及組織紀律、安全保密教育。

7.各單位要同在國外的留學人員保持經常的聯係,了解他們在國外的學習生活情況,及時給予指導和幫助,如發現重大問題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局彙報。對他們的家屬要給予關心和照顧,幫助排憂解難。

8.對在國外認真學習、刻苦鑽研,維護國家聲譽和權益的留學人員要給予表彰,對於用節餘生活費為單位購買教學科研用的設備、儀器等的留學人員,單位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外事紀律,有損國格、人格的人員,要根據情節進行教育、批評直至行政處分。

9.出國留學人員回國後,所在單位要適當安排他們的工作,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使其盡快開展工作,發揮其專長,同時,鼓勵他們繼續保持同國外導師的友好關係,及時了解本專業學科發展動向。勉勵他們戒驕戒躁,團結同誌,在自己的崗位上繼續做出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