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藥管理局關於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幹規定(暫行)(3 / 3)

10.出國進修一年以上者,回國後除臨時出席國際會議等外,一般應在本單位工作二年後方可考慮再次出國進修或工作。

11.為加強管理工作各派出單位每年中、年末兩次向總局外事局、科教司書麵彙報留學工作情況。我局亦將每年對各單位選派工作進行檢查,主要檢查內容是:預備隊伍的建設,選派工作的效益及管理工作等情況並將根據檢查的情況,調整各單位下一年度的派出名額。

12.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經費開支、國內工資、工齡等問題按國發(1986)107號文件規定執行。

單位公派工作中的經費管理等問題,均按國家教委發布的“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選派工作和經費的管理細則”辦理。

四、從事國外博士後研究或實習人員的管理

申請從事國外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其研究或實習工作應有益於我國醫藥科學技術的發展。具體管理辦法按國家教委關於“從事國外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管理細則”辦理。

五、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回國休假及其配偶出國探親管理辦法

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回國休假及其配偶出國探親,既要考慮對在國外學習時間較長的留學人員及其配偶的照顧,又要考慮國內的工作安排和需要。具體適用範圍和管理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及國家教委“關於公派出國研究生配偶申請出國探親等事項的管理細則”執行。

六、自費出國留學的管理

(一)自費出國留學是指我國公民提供可靠的證明,由其定居外國及港、澳、台地區親友資助,或使用本人、親友在國內的外彙資金,到國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學習或進修。

(二)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必須有一定的外語聽、說、讀、寫基礎。

(三)在職職工符合上述規定申請自費出國留學,必須提前半年向所在單位提前申請,經批準後,方可對外聯係,並報局外事局、科教司備案。對事先不經單位同意,盲目申請國外獎學金、資助金等非親友資助的,不屬自費留學範圍,所在單位不提供任何證明材料,不是以出國留學為目地的不能按自費留學申請出國。

(四)工程師、講師、助研及相當職稱以上的人員,畢業研究生、機關工作業務骨幹等人員,申請自費出國留學,應盡量納入公派範圍(個別需要辦理自費出國留學手續的,須報經局批準後方可辦理)。對他們的有關待遇及管理等均按公派出國留學辦法辦理。

(五)為保證國內的工作和學習秩序。對在職、在學人員要求退職、退學自費出國留學,要從嚴掌握。對承擔國家重點科研課題,攻關項目、重點教學任務的人員及業務骨幹,從事機要工作以及其它重要崗位上的國家公職人員,一般不得同意他們退職。對在校學生(含研究生)一般不批準自費出國留學,堅持要求退學自費出國留學的,應先償還國家為其付出的培養費。各單位可根據上述原則及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製定相應的具體措施。

(六)自費留學人員在出國留學期間,其工資、工齡計算辦法、學成回國參加工作等均按國發〔1986〕107號文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