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藥管理局關於嚴格執行出國團組人員報批程序的規定
一、為認真貫徹中央關於嚴格控製出國團組的精神,加強廉政建設,根據國務院和外交部等有關要求,結合我局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二、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醫藥管理局國藥外字(88)第343號文規定,向外事司報送出國計劃。根據需要與可能,外事司統一審核、綜合平衡後,上報局長審批。
如係組織或參與在國外舉辦展覽會、博覽會、技術表演者,向外事司報送出國計劃時,需按國家科技保密辦公室(88)國科密安005號文要求,提供“科技保密審查合格證明”。
不符合中央和國家醫藥管理局有關規定的出國計劃,外事司將不予上報。
派員參加其他部門出國團組的項目,需按國家醫藥管理局國藥辦字(87)425號文要求辦理。
三、出國計劃批準後,局機關各司(室)的出國人員名單(包括參加其他部門組派團組人員),由外事司根據外事計劃商有關單位提出,人事司會簽後上報局長批準。
四、在京各直屬單位依據局或其他部門出國任務批件,向外事司報送出國人員名單。
五、外事司依據有關規定,對直屬單位報送的出國人員名單進行審核,並由人事司會簽後上報局長批準。
所報人員名單中有與出國任務不相稱者,外事司將與有關單位協商,調換適宜人員後再予上報。
六、出國人員名單經局長批準後,外事司將通知有關單位向人事司報送政審材料,人事司辦理政審手續。
七、外事司收到政審批件後,辦理護照、簽證等出國手續。如係派員參加其他部門出國團組,外事司將按外交部要求,辦理同意借調證明。
八、護照簽證事宜完成後,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外事司負責辦理出國人員的出境證明。
如係攜帶展品資料等出國參加展覽會、博覽會者,需提交“科技保密審查合格證明”。
九、違反上述程序規定者,人事司、外事司將不予辦理政審及其它出國手續。
十、省(市)醫藥管理部門,京外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參照上述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