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藥管理局關於執行國務院《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管理條例》實施辦法(1 / 1)

國家醫藥管理局關於執行國務院《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一、為執行國務院發布的《外國記者和常駐新聞機構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二、國家醫藥管理局接待的國外代表團隨行記者、專業記者,來華采訪局組織的國際會議、多邊活動,以及其他重大活動的外國記者,由局外事司辦理審核、報批、邀請事宜。

三、駐京外國常駐記者采訪國家醫藥管理局領導人或各單位(局機關各司室、各直屬單位),應通過局外事司提出申請,並經外事司及政策法規司審核同意。

其他部門接待的外國短期采訪記者來本局有關單位采訪事宜,按前款規定辦理。

四、來訪的新聞記者應由接待單位或局外事司專人陪同負責接待,並做好采訪記錄。

五、本局各單位在接受采訪前,要查驗采訪者證件,外國常駐記者憑外交部新聞司發的“外國記者證”,短期采訪記者憑接待單位或外事部門的通知方可進行采訪。

六、本局各單位接受外國記者采訪,對其合理采訪要求,應根據需要和可能盡量予以滿足,對其不合理要求,應要婉言謝絕。反對隻顧經濟利益而不顧政治影響的傾向。

七、本局任何單位和公職人員不得接受外國記者的國際長途電話采訪。除局授權單位的指定人員外,也不接受在華記者的電話采訪。

八、本局各接待單位,要加強檢查、監督、切實防止外國記者或其他外國人進行非法采訪活動。要及時製止非法采訪活動,並將情況及時報告公安、外事部門。

九、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管理條例”的外國記者,要及時妥善處理。如係外國常駐記者,報請外交部新聞司處理,如係外國短期采訪記者由接待單位商外事部門,視情節處以警告,停止其業務或活動,或報請公安部門處理。

十、為維護社會安定,國家安全和民族尊嚴,各單位要互相協作,密切配合,嚴格遵守外事紀律和保密法規,及時與局外事司通報情況。

十一、港澳台記者不同於外國記者,但也按本辦法精神加強管理。